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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公租房是否视同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公租房是否视同销售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公共租赁

1、在增值税法上,无偿移交行为是否视同销售?

2、所得税处理上,公租房建造成本是否可以按照公共配套进行分摊?

回复如下:

增值税,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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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请问是由税务机关来申报企业应缴未缴的工伤保险费债权吗?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请问是由税务机关来申报企业应缴未缴的工伤保险费债权吗?

 2019年1月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到税务机关以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请问是由税务机关来申报企业应缴未缴的工伤保险费债权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复如下:
如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如目前人民法院已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报工伤保险费。具体事宜建议向当地主管人民法院咨询解释为准。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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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申报的规定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申报的规定

我司持有A股上市公司股票 准备近期抛售 这部分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 是要自行申报 还是说要证券公司代缴?

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附件2……一、(三)销售额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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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政策是否继续延期?

2020年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政策是否继续延期?

 受疫情影响,目前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高,2020年目前想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政策是否继续延期?现有政策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在2019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截止目前暂未出台有关该转登记日延期等文件,现已将您留言中的意见建议反馈至相关部门,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配合和支持!另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请您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或“河南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了解最新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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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服务,是属于上面的生活服务还是现代服务?

清洁服务,是属于上面的生活服务还是现代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我公司是物业管理公司,给医院仅仅提供清洁服务,是属于上面的生活服务还是现代服务?物业管理和清洁有什么区别?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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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吗

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吗

 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吗?对外开具的普通发票是有税率的发票还是无税率的发票?

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规定:
   (三)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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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延期申报

如何进行延期申报

28号前不能赶回合肥,不能按期完成企业税务申报,如何进行延期申报操作,谢谢。

答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税函〔2020〕14号)明确,纳税人、缴费人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报的,可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进一步延长申报纳税时间,或采取电话、微信等方式告知税务机关确认办理,先预缴后补办手续。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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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取得的收派服务费需要交印花税吗

快递公司取得的收派服务费需要交印花税吗

 物流辅助下的快递公司取得的收派服务费,需要交印花税吗?如果交的话,按照什么合同缴纳?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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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问题

单位以顾问名义聘请退休人员担任财务顾问,并签订了一年的《财务顾问聘用协议》,每月向其发放固定报酬6000元,请问像上述情况用人单位对以上人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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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所得税

企业分立所得税

 A公司由甲公司、乙公司两位法人股东持股,A公司分立为A、B两家公司。

问题1:如果要符合《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五款“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的规定,是只需要股东甲乙对分立后的B公司持股比例与分立前A公司相同,还是需要甲乙对分立后的A、B公司的持股比例均要与分立前A公司相同?
问题2:若企业分立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股东甲、乙取得的对价应如何认定?是否按照甲、乙持有的B公司净资产比例进行计算?
问题3:根据《关于企业重组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这里的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具体应如何理解?是按照股息红利分配还是按照撤回投资处理?如果作为股息红利分配进行处理,甲、乙、A、B全为部居民企业,是否能适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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