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公司员工都在河南疫区,去西安需要隔离十四天。税盘等留在西安公司,也无ca,无法在网上按时报税,也无法向税务机关递交书面延期报税申请材料。请问有什么办法能解决我这种情况?能否递交电子材料,等补税的时候补交书面材料?
答复如下:
在电子税务局中操作人员选择【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点击【延期申报核准】进入延期申报申请表页面。
? 点击“附送资料”可查看并上传所需的附送资料,其中显示“必报”的必须上传,“条件报送”的可自行选择是否上传。
情况描述:本年3月份男宝出生,因早产12周加上超低体重,住院3个月共花费近20万。医保和大病险报销后自费70000余元。后又肺炎感染住院1周,刷完医保后自费5000元左右。即两次共自费7.5万元。
问题1:出生时,登记名称是“某某之子”,是否可直接用后面户口和社保登记的名称;
问题2:以上两次住院,是否都可以按大病医疗专项扣除;
问题3:个税扣除时规定“自己负担的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的部分”,那么如果上述两次均可扣除,7万登记在我个税账户下,5000元登记在宝宝母亲个税账户下,请问那5000元能否享受个税扣除。
财税(2000)42号文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医院自用用于职工的食堂和对外提供餐饮的房产可以按照这个条款免征房产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我要咨询一个问题,我通过支付宝缴纳城乡医疗250元成功后,为什么我到我当地县城地税窗口打印凭证时,工作人员员告诉我,支付宝和地税不是一个系统,凡是通过支付宝和微信缴纳费用,他们无法查到,不能打印缴纳凭证,我查了支付宝客服,的确缴纳成功,还有扣费记录,后我又通过微信地税公众号重新试着缴纳,提示是该身份证号已经缴纳过。现在我就是想到我当地地税窗口打印当时通过支付宝缴纳的凭证,请问如何才能打印?难道我用支付宝缴费了,你们连个凭证也不给我们提供吗?我是信阳市光山县居民
新型冠状病毒免税期间,我们餐饮业收到供应商开具专票进项税能否抵扣?
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您取得的专票属于上述情形,则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新车购税法关于车购税计税依据已不包括价外费用,那么随车购买的零部件或者装饰费用算作价外费用吗,需要计入车购税计税价格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十二点,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请问超市在店内自制熟食类(如包子点心、熟食肉、盒饭等)原是作为商品销售适用13%税率的,根据上述这条是否可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6%税率缴纳增值税?
现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您好。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是不是应该按月申按增值税?按月申报增值税时是要先申报财务报表吗?然后本公司在备案时财务报表是按季申报,请问要怎么处理才能申报增值税?
答复如下:1.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除以上情形外原则上按照月度申报增值税;2.一般申报增值税时需要先申报财务报表;3.财务报表已经按照季度备案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更改期限问题。
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的计算方法?以下两种方式哪种正确?1、土地增值税预交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适用的增值税税率);2、土地增值税预交的计征依据=预收款-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的计算方法?以下两种方式哪种正确?1、土地增值税预交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适用的增值税税率);2、土地增值税预交的计征依据=预收款-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因我公司为四川企业,外出经营地浙江温州,工程所在地税务局,已经完成进项发票抵扣后,预交差额税费,回四川报税,工作人员不认可温州税务局抵扣,为什么我们这个项目其它省外公司都可以抵扣,一国不会两个制度吧,忘领导尽快处理
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