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还涉及代收代付的水电气费(业主按实际发生额收取承租人的,并全额交给电力局、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业主开给承租人的发票是否适用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税率选择即: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填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如果适用,请问电力局、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开给业主的发票能否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税总发[2019]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销售方税局已取消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请问作为购进方,对方遗失专票发票联&抵扣联,是否可以仅收取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环境影响评价合同和安全预评价合同用交印花税吗?如果交属于技术合同范畴吗?税率多少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我们公司是生产混凝土预制产品的,实际每月盘点都会有型号的串规,导致账面有盈亏金额,还有日常的产品工地损毁,产品场地损毁,这些算是非正常损失么?我看文件标注的是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三种情况,还有违反法律导致的损失,如被没收、销毁、拆除的三种情况。那我们没有符合的,是否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如果并未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你好:
我公司是生物公司,由于业务推广需要,医院会找我司购买设备,如果我司把新的设备低价卖给医院。
请问:
1、低价销售我司应如何申报并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时候,备注栏里面的内容是根据什么填写的?什么时候由开票方自行缴纳,什么时候由支付方代扣代缴。还有的时候关于个税这块备注栏里面的内容什么都没写。如果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的话,支付方在申报个税的时候 没有相关的申报类目怎么办?如果由于代开机构开具错误造成应该由开票方自行缴纳 ,但是备注却写成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的情况下,支付方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晋税函〔2019〕116号)规定:“一、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以下简称“代开发票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二、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对于取得经营所得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开票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对于其他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您好,我司员工自行在个税APP上申报专项附加扣除资料,信息完整,但从公司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下载导出后,发现配偶信息均是空白的,这个问题会影响他们的抵扣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你好 我的房贷是组合贷 19年把 商业部分全部还完剩下公积金贷款 请问个税扣除20年申请表要怎么填, 是填组合贷 还是填公积金贷 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