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还房房产取得时间确认的政策咨询
尊敬的老师,你好!我是四川省宜宾市的纳税人唐祖阳,电话18016173721,身份证号512533196905285017。
我于2006年7月购买了一套二手住房并缴纳契税取得产权证,于2014年1月被当地政府拆迁办以等面积返还新房并给予支付过渡期房租的形式拆迁并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政府于2018年11月返还给我与原房产同面积的房屋137平方米,再于2020年1月给我办理了《不动产产权证》,现我于2020年2月我将此唯一住房出售,请问:
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目前所开发的楼盘均为老项目,增值税适用的简易征收。但以后还会开发新的项目,现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取得的专用发票,比如购买办公用品、办公车辆使用费(和工程项目支出不相关的,)请问取得的这些专票我们现在是否可以勾选认证,留作以后有新项目时抵扣?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你好,请问财税公告2020年第2号第4条,“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这条规定,是限制企业所有出口货物都需要收汇后才能退税吗?还是指在过了规定期限内办理退税的货物,需要先收汇?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规定:“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请按照上述两个文件理解,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是进一步放宽了申报期限。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如合同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那么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股权转让延期付款利息,是属于股权转让收入的价外费用,还是属于贷款利息收入?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如您所述转让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应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你好,我们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现采购一批扶贫村的农产品(地瓜、芋头等)4000元,做对外销售。村委没有发票只开具了收据,收据能否做为我们入账的原始凭证,并享受农产品的进项税优惠。如果不能入账,对方要到税务代开发票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办理出口退税备案变更需要带什么材料去现场?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2020-02-21最新发布的《关于厦门市电子税务局上线出口退税备案功能的通知 》,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已经实现出口退税备案功能,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暂无需报送相关纸质资料,按照现行规定应报送的相关纸质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待疫情结束后补报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复核。因此,疫情期间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以及后续的备案变更。
公司通过第三方公司订购机票,第三方公司收取手续费每张机票多少钱,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候,这种收取手续费的形式是开现代服务,还是经纪代理服务?
1.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2.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关于8号文件中的教育免征增值税,这个教育收入行业是否有特定的规定, 非学历教育服务行业,是否是指教育局或者其他行政机构备案的企业,非备案认定的企业是否享受?
答复:您好,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按月计征缴纳增值税,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季度销售额低于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