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集团有覆盖全国的物业服务。其中单位、厂矿的物业费按照“现代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执行;而住宅物业公司的物业费收入,直接为千家万户居家服务,有的按“现代服务-其他服务”执行,有的按“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执行,税务没有统一,经查税务2016(36)号文件,也没对物业行业作明确的举例规定,是否能全部按“生活服务”执行?享受疫情免增值税规定?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A公司向B公司采购货物采用电子商票付款,合同约定一票制固定价2500,因B公司强势不愿收A公司商票(愿意收现汇),基于该业务A公司找到保理商,联合B公司三方签订保理融资协议,约定由A公司承担融资费,保理商开具6%金融服务费发票给A公司。
一、该融资费A公司是否可以所得税前列支?
二、该融资费是否有需要作为B公司价外费用的问题?
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该融资费A公司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保理业务是A公司为了增强付款可靠性而购买的服务,与A、B间的货物交易没有资金上的关联,因此不需要作为B的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A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请问能以签订三方协议的形式约定,由A公司开增值税发票,B公司收款吗?是否有虚开发票的嫌疑?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你好,请问下,我们企业是小微企业,之前所得税预缴的时候,减免税额都是20%;全年汇算清缴的时候变成15%了,是什么原因。应纳税所得额不到30万,不是应该减免20%吗?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货币基金(价值始终为1元)分红,是否缴纳增值税?
2、依据的法律文件是什么?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平时的工资三千多,年终一次性发了一二月份工资,十三月工资,补发了十二个月增资,还有绩效工资,让交税三百多,问题一:这部分税需要交吗?
同事的绩效比我的少四百多,税款少四十多,问题二:这是怎么算的?
问题三:会计不让转发信息,没有公示,只是一对一让把税款交给会计,这操作合理吗?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需要提醒您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两次发放的工资需要合并计税,适用新的税率表且只能享受一次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据财税2019 13号文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不超100万的部分减按25%税率20%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我在报送企业所得税时为什么系统还是25%呢,减免表有一栏是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灰色的不让填写,我需要怎么操作呢?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水利建设基金中除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外还有其他吗?
答复如下: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属于水利建设基金,其规范名称为“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目前我省税务局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只有“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您好,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平时按预缴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于近期办理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按财税(2018)80号文规定,允许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我司准备于下次申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时直接从预缴增值税为计税基础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请问按文件规定,这样操作是否正确?
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我是一家生活服务企业,1月份开具普通发票200万,因为公告出具的晚,对方已记帐发票要不回,帐务处理及报税需要怎么操作?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账务处理问题不属于税务机关管理,建议与会计部门联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