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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新冠疫情影响的房产税减免政策咨询?

新冠疫情影响的房产税减免政策咨询?

厦门市税务局好,我单位给租户减免租金规模达到2019年全年租赁收入的20%,想向税务局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请问我单位不属于中小企业可以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吗?可以的话需要什么样的材料来证明我单位困难呢?

答复如下:

    一、对于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如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导致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厦税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等政策,向区级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房产税  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婚后不动产证加名应该缴纳什么税?

婚后不动产证加名应该缴纳什么税?

 男方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婚后加女方的名字,应该缴纳什么税(不动产证不足2年)?为什么烟台市芝罘区要缴纳个税,别的县市区不需要缴纳?各地政策不一样吗?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房屋婚内加名需要缴纳印花税万分之五,同时享受减半征收。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五条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建议先落实当地的房管部门是否可以直接办理加名过户手续。
  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发生转移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我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的保洁和绿化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吗

我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的保洁和绿化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吗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我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的保洁和绿化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吗?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等税金吗?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保洁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保洁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开具有税率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开具有税率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我们公司提供道路清扫服务,符合2020年第8号公告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条件,1月份已开具有税率的普通发票,请问还需要追回普票红冲吗?系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增值税。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
   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规定:
   (三)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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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职工发放奖品需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给公司职工发放奖品需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公司开展周年庆活动,给公司员工每人发了40元的保温杯;还举办了抽奖活动,一等奖是600元的奖品,二等奖是300元的奖品,其余是一些小奖品,这些计入到职工福利交不交个税,如果要交 应该怎么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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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境内附加服务增值税免税范围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境内附加服务增值税免税范围

请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因为承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而产生的相关境内运输(工厂到机场或码头)、装卸、报关、仓储等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如来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后可免征增值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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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卫生健康类社会团体开具的发票一张,明细开的是“医疗服务*会务费”,请问明细开的是对的吗?

收到卫生健康类社会团体开具的发票一张,明细开的是“医疗服务*会务费”,请问明细开的是对的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現想確認,客戶是否可以依據以下文件入帳?---加蓋公章的發票復印件,《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和報紙遺失聲明

現想確認,客戶是否可以依據以下文件入帳?---加蓋公章的發票復印件,《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和報紙遺失聲明

我司于2014年1月開具專用發票給客戶湘西聯通,因發票傳遞不慎,客戶未收到發票,無法付款。


我司于2019年7月在廣州日報刊登遺失聲明,并由東莞石碣稅務局出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因發票開具于2014年,銷購方納稅織別號因三證合一原因和現納稅識別號有一點小的區別


現想確認,客戶是否可以依據以下文件入帳?---加蓋公章的發票復印件,《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和報紙遺失聲明。

发布时间:2021-03-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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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的基建项目,计征增值税时,在建设中发生的征地拆迁费能否从收入中扣除

公路的基建项目,计征增值税时,在建设中发生的征地拆迁费能否从收入中扣除

关于公路的基建项目,在建设中发生的征地拆迁费取得了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据 ,   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  能否比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征收计算方法,从收入中扣除征地拆迁费用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发布时间:2021-03-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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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招投标佣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土地招投标佣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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