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以下四种具体不同情况下的销售合同及检修合同是否可按不含税金额计交印花税:
1、销售合同中写,合同金额100万元,税率13%,可否按不含税金额计交印花税。
2、检修合同中写,合同金额100万元,税率13%,可否按不含税金额计交印花税。
3、检修合同中写,合同金额100万元,其中增值税金额11.5万元,可否按不含税金额计交印花税。
4、检修合同中写,合同金额100万元,其中不含税金额88.5万元,可否按不含税金额计交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因此,签订的购销合同应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1、安装监控探头产生的人工费是按照建筑服务的税目还是现代服务的税目呢?2、对一台设备进行密封检查与堵漏焊接的人工费,适用税目税率是修理劳务13%还是建筑项目9%?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四)款第2项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因此,安装监控探头按“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出租房产,按照会计准则在免租金期也要按均摊确认租金收入,问:这部分免租金期确认的出租收入在免租金期是否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本人(家庭)有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一套,很多年前办理了产权证(注明农房),现在昆明市购买了第一套(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上。缴纳该房契税时要求按第二套住房2%计算缴纳,我认为是不对的,应按家庭唯一住房1.5%计算缴纳。理由如下:第一,农房是将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宅基地批给农民自建的住房,不可以上市交易的,好几年前就已停止办理产权证了,与城市商品房有本质区别,是不同的体系;第二,也没有任何政策依据将农房纳入“家庭唯一住房”认定范围,包括银行首套房贷款认定等都没纳入。如果不分情况一刀切,仅依据产权部门的查询结果,既不公平也难免造成懒政、甩锅、武断的形象。请贵局给予释惑、明确。谢谢!
主管税局和国土资源部门无法提供书面通知告知我司占用耕地面积,无法明确计税依据,我司是否有权暂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待收到书面通知后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我司为洛阳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9年7月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宗住宅土地,签订合同后当地税务机关通知我司缴纳耕地占用税,但未提供书面通知及计税依据。我司随即向主管税局及国土部门申请提供书面计税依据,但一直未能取得。9月底国土部门口头通知我司按取得土地的全部面积缴纳耕地占用税。我司收到口头通知后前往纳税大厅进行申报,大厅人员根据合同签订时间告知我司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后30天,并以此为由要求我司缴纳滞纳金。我司认为该要求与耕地占用税法要求不符,申请按照耕地占用税法正常申报纳税,遭税务机关拒绝。目前无法申报耕地占用税且强制按天收取滞纳金,请问省局能否出具相应证明文件,明确我司应纳税额义务日期?
2017年4月出口的货物,因产品质量问题于2019年9月退运,在退运报关入境环节缴纳的进口增值税,能否凭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
你好,个人 在厦门当地承包了建筑安装服务,合同总金额是30万,想咨询一下,增值税税率是多少,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个人所得税税率是税局代开发票的时候代扣代缴,还是由其他方代扣代缴,具体关于建筑服务业代扣发票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有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个人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代开发票,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3%。 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