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2003年向一自然人出售一套住宅,当时只签定了合同,开具了收据,现自然人申报缴纳契税,税务机关是否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营业税期间,是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的,目前如何补缴营业税建议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增值税期间,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红字发票已经开出,并且跨月怎么处理?蓝字发票对方已认证,但我方不知,给其做销售折扣,自己申请了这份红字信息表,并开具了红字发票,现在对方无法进行税务处理,已将红字发票退回,现在咨询,有什么办法可以处理这张发票?是可以让对方可以进行申报纳税,还是可以将这张红字发票作废(冲销)然后撤销这张红字信息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如果购买方已经认证,销售方申请了《信息表》,并开具了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开具有误当月可以作废,跨月如何处理建议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核实。销售方申请的《信息表》办理撤销。
某公司,股东为自然人,实收资本为50万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名下除一处不动产外无其他资产。现公司股东准备全部转让股份,如果该公司名下不动产评估价格为100万元,则在股权转让时,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列出具体计算过程)
1、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
2、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 :“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无法判断您的安全罚款的行政处罚主体,您可根据上述文件自行判断,如果无法判断,建议您持改业务相关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本单位招收退伍军人9人,每人可享受9000元的增值税减免政策,本年可享受81000元的增值税减免政策,请问申报该月份本单位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三个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要用减免前的增值税金额还是减免后的增值税金额
您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上可以查验到此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国家税务局网站上查无此票,请尽快联系我解决此问题,非常非常着急。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有限公司2015年注册,注册后一直没有雇用员工。只有老板两个人。一直没有为自己交社保,因为没有钱交。也一直没有给自己发工资。现在可以补发从注册起到现在的工资(3000/月)吗?补工资是否可以计入成本?谢谢。一次性补发工资是否计个人所得税? 注:只是财务账目上补发,实际没有钱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
根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我司在研制一种新型交通工具,为研制该产品,需试制一列车,并修建一条试验线路,且该线路仅能用于该型交通工具,试验完成后暂无其他用途。该试验线路的投资包括设备(如工装等)、基建(如线路土建施工等),请问上述成本是否属于研发支出并享受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规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以上情况,您可通过手机APP修正商业贷款方式下的“贷款期限(月数)即可,然后点击“一键确认”完成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