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开企业,准备发包施工图设计服务和工程监理服务,我公司能否和施工图设计企业的总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施工图设计企业的分公司提供具体服务,产生的服务款项由我公司转入施工图设计企业分公司的账户,由施工图设计企业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我公司入账和抵扣,因为我有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该公告中提到建筑企业可以这样来操作,不知能否适用于施工图设计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麻烦解答一下,谢谢!
我们公司在18年确认了一笔坏账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因坏账证据不齐全,在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纳税调增处理。但这笔坏账于19年度收回了,这笔收回的坏账在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能否纳税调减处理?不能话我们在18年纳税调增在实质上不是多交税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该笔收回的坏帐应确认为2018年的收入。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采集完专项附加信息后,再导入工资薪金数据,为何没有显示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 2.老板季度预交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跳出来没有老板信息,而且我们明明是查账征收,信息跳出来是核定征收。
1、正常工资薪金表中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可以自行手工填写,也可以选择需要预填的人员范围,然后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按钮,系统会自动按照已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算出可扣除金额。 2、关于征收方式,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请问一下,公司员工出差给予的每天固定伙食补贴、交通补贴,员工要不要提供发票,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有没有固定的补助标准是不需要发票且免征个税?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还有效吗,是否适于”出差的固定伙食补贴、交通补贴“?谢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医院开具带财政厅监制章的门诊收据能作为做账依据吗?如果可以的话,收据上必须带单位名吗,个人名的能在单位报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我公司于2018年7月份招用一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了10年期合同。该职工以前年度未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按照财税【2019】21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 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因为该职工月2018年7月入职,自签订合同当月起的3年为2018年7月-2021年7月,请问:企业能够享受到3整年的税收优惠?如果可以的话,优惠期是2018年7月-2021年7月,还是2019年1月-2021年12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第一条的规定:“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附件1):
(一)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二)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员工出差原机票费用1000元,后面因为改签日期发生费用195元,这195元单独取得了电子行程单,请问这个行程单可以用于抵扣吗?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因此,如为纳税人出现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应按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