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业务需要,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为开具普通发票。办理材料(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一)除(二)以外的业务代开发票
1. A02095《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按照实名办税要求提交身份证件原件
3.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产的(一般纳税人9%的增值税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怎样计算?必须按国税总局【2016】70号文计算吗?能否按这个公式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1+9%)?国税总局【2016】70号文规定的有关“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是可选择的计征方法还是必须选择的计征方法?
一、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公司创办至今满5年,有3个自然人合伙人,今年企业年底盈利50万,但累计至今年还是累计亏损20万。年底后明年一月,原1位合伙人要退伙,新增3位合伙人,且原2位合伙人持股份额要做变更。请问下,1.该变更合伙人的行为在税务上是否有文件材料申报需要?2.原合伙人退伙转让的股权该怎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个税,还有其他税费要交吗?3.新合伙人新一年度的合伙所得个税是从新一年度开始计算的嘛?前期累计亏损是否就没有继承了?感谢!
1、“一照一码”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一照一码”纳税人《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办理材料:(1)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2)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请问,目前律所的提成律师是否仍适用按30%抵减案件提成后计算个税的政策?合伙人律师在个税上还有什么个税优惠政策吗?合伙人律师个税税率是按设什么文件计算呢?谢谢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一条和第三条,35%的办案分成扣除比例和合伙律师签字确认的无票据费用税前扣除比例两项规定,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上述规定失效后,有关办案分成扣除比例改按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规定的30%比例执行。2、合伙律师所发生的业务费用必须凭取得的合法票据予以税前扣除。目前暂无合伙律师优惠政策。3、国税发〔2000〕149号第一条规定:“......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公司前段时间刚成立,今天下午刚去象屿保税区办税大厅办理登记,获得相关证明(如图所示)。那接下来要怎么领用金税盘,是在哪个网站哪个入口?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为全市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实现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套餐式”服务涉税事项包括:1.网上税务局账号注册;2.法人、办税人员实名信息认证;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4.财务会计制度备案;5.税、费种及其他认定(国民经济行业、登记注册类型);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7.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8.工商登记信息确认;9.税控设备初始发行;10.发票领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若你司购买理财产品,取得保本收益的,应按照提供贷款服务缴交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若你司购买理财产品,属于非保本收益的,取得的利息不需要缴交增值税,在转让该非保本收益时按照金融商品转让收入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文件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请问下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按季度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财务报表零申报步骤,现已无实际经营,但还未注销,故需要按季度零申报。
如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需零申报,您可直接进入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点击相应的申报表,填写办税人员及身份信息后直接保存即可。财务报表请如实填写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我房地产公司将待售商品房用于银行抵押贷款,是否不属于已使用房产,属于免征房产税情形?请确认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