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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否属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否属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自2018年起至2020年,对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一政策大幅度提高了此前出台的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上限,也没有行业限制,包括制造业在内的所有行业企业均可依法享受。企业2018年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否适用上述政策?


   请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非正常户状态,需要再去缴纳罚款后办理税务注销手续,同一家企业可以同一事件处罚两次注销两次吗?

非正常户状态,需要再去缴纳罚款后办理税务注销手续,同一家企业可以同一事件处罚两次注销两次吗?

您好!咨询下我有一家泉州公司 ,2018年11月份已经办理了税务注销(已经缴纳过一次税款了),税务也已经提供税务清算证明给我们了,现在税务系统又提示这家公司老税号(三证合一之前的税号) 还处于非正常户状态,需要再去缴纳罚款后办理税务注销手续,同一家企业可以同一事件处罚两次注销两次吗?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六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03-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非正常户  

办税百问

没有道路运输许可证可以开运费发票么

没有道路运输许可证可以开运费发票么

税务代开发票都要求要有道路运输许可证,自己开发票,道路运输许可证还没下来,为什么可以开动费发票呢


自开发票请据实开具即可。若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五、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的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发布时间:2021-03-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商品房抵押贷款要交房产税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商品房抵押贷款要交房产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作抵押后,仍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也未实际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则不征收房产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自用、出租、出借,或转为自持物业的,不论是否抵押,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1-03-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房产税  

办税百问

开发票给客户时我司可以直接开培训费吗?或者在开票系统里要选择哪个商品分类名称?

开发票给客户时我司可以直接开培训费吗?或者在开票系统里要选择哪个商品分类名称?

您好!我司是生产、销售灯具照明产品的工业企业,要与照明协会签订协议,由我司组织客户或对灯光设计有兴趣的人员进行灯光设计培训,并收取培训费用。那请问开发票给客户时我司可以直接开培训费吗?或者在开票系统里要选择哪个商品分类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如为上述类型的发票,收款方应按上述规定如实选择编码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商品房抵押贷款要交房产税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商品房抵押贷款要交房产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发布时间:2021-03-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房产税  

办税百问

公司厂区内使用的电动叉车属于专用作业车吗?是否需要交车船税?

公司厂区内使用的电动叉车属于专用作业车吗?是否需要交车船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条的规定:“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第二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发布时间:2021-03-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车船税  

纳税知识

公司作为法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应申报企业所得税?

公司作为法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应申报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为两家法人组成的投资公司(有限合伙企业),3季度申报纳税时发现申报系统中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应该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不应该缴纳,因此不应该申报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作为法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应申报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应删除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维护的企业所得税税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和同时免征的附加税是否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和同时免征的附加税是否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官你好请问: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和同时免征的附加税是否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附加、印花税等,减半免交的部份是否也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谢谢!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发布时间:2021-03-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土地增值税清算,有产权证的地下车库出售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土地增值税清算,有产权证的地下车库出售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我公司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有两种类型的地下车库对外出售。一种是能办理产权证的地下车库出售,另一种是无产权证的人防车库出售。请问,以上两种车库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发布时间:2021-03-1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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