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8]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问,如果投资者(有限公司)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征收,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税[2008]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问题有待进一步调研研究。
我们公司为其他公司来我们公司视察的客户提供机票,住宿等的报销。我们公司定性为业务招待费。客户公司派来的这些个人没有对我公司提供劳务等,只是他们公司向我们公司购买货物。请问这些个人的机票等需要并入他们的个人所得,由我公司代缴个人所得税么?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按“偶然所得”征税
为什么分公司申报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填进去收入,申报系统是否是小微企业自动选择为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定期定额户申报流程说明
为减轻纳税人的申报负担,我省对核定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定期定额户,由税务机关统一对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按照核定的税款进行批量扣款。如果您在一季度实际销售收入未超过核定销售额,无需再自行申报。
核定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如果实际销售收入超过核定销售额的,需要纳税人自行进行更正或者补充申报。其中,增值税使用申报更正功能进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更正,其他税费使用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功能进行申报,系统会自动带出批扣时已缴税款。目前,我省电子税务局已经提供以上功能,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更正、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模块进行补充申报。
我们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清洁服务,承接园林绿化工程,四害防治工程 ,室内空气治理工和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物业管理,绿化管理。我们公司属于疫情期间免税企业吗?
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上述文件的具体范围判断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请问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应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好,公司团建费用算不算福利费?要不要交个税?请提供相关政策依据,谢谢。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 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 文件规定: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你好,公司年会差旅费、住宿费支出算不算福利费,进项要不要转出?,请提供政策依据,谢谢。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根据贵司描述,若进项税额用于集体福利,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您好!我们单位2019年发给我两笔奖金,一个在2019年1月份,单位按全年一次性奖金代扣了个税;第二笔在2019年7月份,单位按当月工资收入代扣了个税。我现在的问题是:现在进行年终个税汇算清缴时,我能否将1月份领的的年终奖并入年度综合所得报税,而把7月份奖金做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报税?在个税申报app上怎么操作?
答复如下:
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依法均不纳入综合所得计税。
同时,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等等。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APP暂时没有出台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功能,建议3月1日后再查询个人所得税APP操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