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生产企业,涉及环境保护税税种。自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后开始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我司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在每年生产高峰期(6-7月)请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测评并出具监测报告,我司把企业情况向当地税局报备,当地税局认可我司使用年度监测报告数据用于每月环境保护税计算。同时,我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远远低于国家排放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但近期,当地税务局联系我公司表示要享受减免需要每个月都有监测报告。对于一家合法合规的绿色生产企业,每月请监测机构进行监测,那必将很大程度增加我公司的成本,是不现实的。我公司也不太理解为什么计算申报时可以使用年度监测报告,同期申报减免就必须要求企业按月出具监测报告,应缴和减免的口径不统一,纳税人应该如何判断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
我公司不是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购入健康险无偿赠送他人,从保险公司取得免税增值税发票。请问这次无偿赠送的免税保险产品是否需要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如需,视同销售的不含税价需与取得保险公司免税增值税发票的不含金价保持一致吗?
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您的具体情况。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受保人是购买保险的公司还是受赠人,纳税人的性质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您司可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断。如符合上文所述视同销售情形的,则应按规定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款。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
兄弟姐妹间房产土地赠与属于直系亲属间的转移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么?
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综上,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我司是物业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是否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物业管理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适用上述文件免征增值税政策。
另为了方便纳税人、缴费人了解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制作了“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专栏”,您可以扫一扫二维码就能随时查看相关优惠政策及问答。扫码地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模块,2020年02月10日发布的:“'一码全知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了解。
房地产企业,在收到预收房款后,需要按3%预交增值税,以及按预交率预交土地增值税,但在疫情期间,因公司资金困难,是否能够办理预交税款的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手续。
因为在正常的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的手续中,申报的税款中不包含预交部分,所以怎样办理,企业及主管税务机关均不清楚,请河南省税务局给予解答。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各省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优化办理流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报告。”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认真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豫税发〔2020〕13号) “六、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决定,……对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延长后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纳税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豫税函〔2020〕17号)“一、关于依法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于2月28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纳税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要在2月28日前向纳税人回复核准结果。
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于受疫情影响结束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承担税源管理职责的县级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明确专人接收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出的延期纳税申报申请,依法依规做好延期纳税申报核准工作。对核准延期纳税申报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政府复工复产要求和疫情防控实际情况核准延期纳税申报的期限、合理确定预缴税款核定标准,并及时通知纳税人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因此,延期申报及延期缴纳是否包括预缴部分,从现有政策规定来看,没有明确规定,需与相关部门沟通。沟通完毕后,会与您进行电话沟通,请保持电话畅通。
公司对年终奖金额较高的人员,采取在2020.1发放一部分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然后在2020.2再发放剩余的部分按综合所得计算个税,这样可以吗?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建议您参考下列文件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第一条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1列资产原值,填写的是本年度年初的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新增固定资产原值,还是年末的固定资产原值?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规定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资产原值”: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您好,请问公司贷款每月发生的利息支出,取得银行的扣款凭证可否做税前扣除?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我公司在境外租赁房屋,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租金,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那么向非居民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是否按照租金所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你司未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请按照规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