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代开服务类发票税收几个点
个人提供劳务代开发票,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收。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印花税:根据具体业务判断,若在正列举范围内的需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你好,我司为餐饮服务企业,对于企业员工也提供一日3餐餐饮的福利,对于这块成本,需要合并工资申报个人 所得税吗?
对有办职工食堂的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4)财税外字第17号文“从宽从简”的政策精神及内外籍纳税人税收公平原则,集体供应工作餐支出,暂不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您好!
兹有纳税人:广东南方梅园生态村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普宁,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于其中防空地下室竣工面积为13397平方米,人防工程已于2016年2月1日经揭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并于2019年9月将项目防空地下室移交给普宁市应急管理局作为避难场所。请问根据2019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四条款:“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成本、费用予以扣除”。请问项目土增税清算人防地下室是否可全部列入清算扣除成本?以下的人防移交书函是否可以作为人防地库移交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税率需根据实际情况参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晋税函〔2019〕116号)规定,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您需要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十条规定“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公办学校的学费收入是否可以依据这一条作为不征税的依据?但对于民办非营利的学校学费收入,由于这条规定必须纳税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条件,民办非营利学校无法满足这个条件,是否意味着不能享受学费不能享受不征税的待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现有一张以前月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开具的税率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有误需要冲红,现在是一般纳税人可否冲红这张发票,冲红后再重新开具税率是不是按之前的税率3%?
现答复如下:1.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2.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勾选统计确认签名有哪些特殊规定
根据国税发〔2010〕40号 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扩大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