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上线的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勾选抵扣有哪些影响,具体操作有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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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公司是生产钨的老矿山,请问是否可以享受衰竭期矿山减证30%资源税吗?可以的话从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文件号是多少,谢谢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三、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及管理 (二)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2.该政策从2016年5月9日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你好,发票销货方和购买方都已经做账,蓝票退不回来。发生销售折让,购货方已经将销售折让从销售款中扣除,并开具收据给销货方,现在销货方需要开具销售折让的红字普通发票,除了双方签订协议折让的合同、收款收据、还有购货方提供的无法退回蓝票的情况说明外,是否就可以开具销售折让的红字普通发票。红字普通发票是否按原蓝票中的对应产品依次冲折让,还是按原蓝票直接冲折让金额就可以。麻烦回复,谢谢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1)按照财税【2009】27号文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请问目前是否依然在执行这条规定?
(2)个人工资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中所涉及到的应发工资是否应该包含补充医疗保险费?某单位将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总额按职工总额的4%提取后再按企业员工人数平均分摊到月得出的数额加到员工的应发工资中去计算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符合有关规定吗?若符合,请指出符合哪项规定?
针对第一问:目前仍在执行。
甲公司是一家工程类公司,没有资质,现和一家有资质的公司组成一个联合体,联合中标了一个工程项目,联合体协议中载明:由甲方负责筹集资金、制作资料、采购材料,开据发票,由由资质的那家公司进行施工,
请问:甲公司可以对准发包方开据发票吗?甲方对准发包方开据合同全额发票,由由资质的那家公司给甲方开据施工发票,这样操作可以吗?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我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深圳,通过网上订购住宿服务(如携程网等),第三方公司开具给了“*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房费”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是否能够按差旅费住宿抵扣进项税额。
现答复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我司于烟台市有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根据土地出让合同不计容积率、无产权;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以出售使用权形式进行销售。
请问可否适用2009年31号文约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将其成本分摊至地上计容可售产品中。后续销售车位时只结转收入,不再结转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