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公司2019年9月前为一般纳税人,按简易计税征收,后纳税评估中中发现应按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所以税务局要求调整税率,补缴税款。公司10月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且10月已申报增值税,但是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进项发票当时没有进行进项抵扣,现在无法在增值税发票确认平台中勾选确认,且在金三系统上无法实现认证抵扣。所以,想问如何操作,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贵公司10月已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你好!自然人去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合同约定每月开具一次,但我方税务局规定自然人去税务局每年只能代开3次发票,这样自然人去税务局开了一张6万元的劳务费发票(6个月合在一起开了一次),企业为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除费用、专用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是按一个月扣除?还是分6个月申报代扣代缴,扣除6个月的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您好,单位支付我10000元劳务费,我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支付了增值税291元,城建税及附加17.5元,我的所得仅9691.5元,请问支付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是按照10000元为基数(10000×(1-20%)×20%),还是按照9691.5元为基数(9691.5×(1-20%)×20%)?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您好,单位支付我10000元劳务费,我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支付了增值税291元,城建税及附加17.5元,我的所得仅9691.5元,请问支付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是按照10000元为基数(10000×(1-20%)×20%),还是按照9691.5元为基数(9691.5×(1-20%)×20%)?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请问在陕西范围内,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下,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其水资源税是否征收?
如果征收,税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我公司是一家钢铁生产企业,2015年上半年就已经停产,人员全部遣散,一直未从事任何经营活动,2017年经人民法院公告进入破产程序,目前还未最终完成。根据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4号《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 困难减免税情形 第三款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闲置未用的; 我公司依据上述条款提请了减免税申请,但公司2015年之前从事的是钢铁生产行业,不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请问:我公司2018年是否符合申请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条件呢?谢谢!
房地产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取得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收据,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项税额中从销售额中扣除?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在房产销售过程中涉及个人推介业务(自然人推荐客户来我司购买房产,我司与其结算佣金),我司代扣个人所得税。
我司是否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第4款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因此,个人取得佣金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目前在漳州市长泰全职上班,这里没有缴纳社保。在厦门缴纳过7年社保至2017年。因为有在厦门兼职一些工作,可否在让兼职的公司在厦门当地帮我缴纳社保。谢谢
根据养老保险相关条例,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用人单位就应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因此,若个人与漳州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应由漳州的企业办理社保参保缴费。
企业委托外单位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合同约定由企业报销审计人员的住宿费,并且酒店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