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目前有2名仍在职的退伍军人,分别是2016年入职以及2018年入职的,他们是否都符合 财税[2019]21号 对于退伍军人减免政策规定的范畴呢?
现答复如下:企业2016年招用的退役士兵不符合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应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三条第(一)项政策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您好,我单位因为出口欧盟化工产品正在办理REACH,需要支付费用1万欧元,到银行办理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让我们去税务局交税。请问这种情况我单位需要交什么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我单位开具劳务发票的人员,为我单位的劳务外包人员,他在国税代开的劳务发票和装卸费发票,我单位用替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一、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其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单位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属于此范围之内,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
我是南京人,我爱人是重庆市江津区人,1994年考取南京理工大学,将户口迁出重庆。现在打算回重庆发展,需要先买房子,主要用于小孩上学和落户。了解了一下房产税的政策,我们这种情况不属于三无人员,在重庆购买第一套住宅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我们目前住在南京,由于家里老人身体不好,两个女儿上小学,都需要我爱人照顾,所以看房、买房都是我在办理,办理房产证时她也无法到场。我理解政策,因为房产税是以家庭为单位,与房产证上几个人的名字无关,所以我自己来重庆办理,带着我爱人的身份证以及我们的结婚证、户口本,应该就可以了,不需要交房产税。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谢谢。(手机软件有问题,所以在这里又问了一次,打扰了,谢谢)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在上海交了购置税,车管所告知没有上牌资格,身份证是老家,因为是现役军人,单位驻地为上海郊区,开不了车管所上牌所需的居住证(有单位证明),请问现在上不了牌能不能申请退车辆购置税,如果能,什么程序?
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如您发生退税的情况,可向原缴纳车购税的征收机关申请退税。退税资料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请问增值税发票下面的制单人复核人收票人必填吗?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必填?填写的时候,开票人和复核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人,开票人和收款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人?哪些可以重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基于发票管理的规范运作及企业内控管理要求,上述不宜为同一人,在具体实践中建议与征管机关确认是否当地有特殊规定。
对于学校食堂承包单位,1、取得的收入为学校扣除提成或管理费、水电气费后支付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再代支原材料费用,收入确认是否为扣减后的金额?2、原材料采购对象多是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批发商或个人,若要求代开发票,几乎都不愿意供货,对此种行业现状,无法取得发票,但有对方的收款凭证、出入库记录、转账记录等,是否可以作为合理成本进行税前扣除?3、若稽查机关稽查,如何核定食堂承包单位的收入和成本?
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物业公司使用开发商自行建造的物业用房,该物业用房,属于配套,产权属于业主,不可售,不属于商品房,物业公司作为办公室使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