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要求“202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请问我是2019年7月本科毕业,至今处于待业状态,能否报“202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岗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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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咨询平台仅提供涉税(费)咨询。以上问题,您可以拨打报考咨询电话。具体您可以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查看10月15日“厦税招录|厦门市税务局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该文里有公布报考咨询电话。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销售未超过30万元,其中本季度有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时已预缴增值税。请问本季度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时时否需要缴纳代开增值税发票预交的增值税产生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八、已缴纳税款并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您可以先查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若出口退税率是0,再进入出口退免税系统查看特殊商品标识,在“系统维护-特殊商品标识”输入海关编码,若编码为1,则视同出口转内销;编码为2,则直接适用出口免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因此,如果符合上述情况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劳务发票。
你好,我司主要接收污水厂的污泥,对污泥进行干化处理,项目已通过环保验收,正在向驿城区税务局申请退税,但税务局认为我司行为不属于综合资源利用类5.1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而是废水废渣类中2.16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就此一直未办理成功。烦请帮忙解惑,退税依据属于哪类,谢谢。
另污泥处理劳务没有技术标准要求,干化后的污泥电厂直接与煤混合掺烧,不存在排放问题,这点环保环评及环保验收有明确说明,暂无环保局出具的排放情况说明。(驿城税务局要求提供)
境内上市股东将持有的限售股赠与上市公司员工的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股东已就该赠与行为被税务机关核定转让收入并缴纳了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该限售股在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间解禁。现该员工持股计划解除锁定后在二级市场转让,其限售股转让成本是否可以按之前上市公司股东就该赠与行为被税务机关核定转让收入确认?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A)将其持有的一家注册在拉萨的合伙企业(甲企业)的合伙份额,按照投资成本转让给一家其配偶与其共同持有的另一家合伙企业,请问按照投资成本转让合伙份额符合相关规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企业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适用税率20%,以转让的收入额减除投资成本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退税率为零的出口商品,其特殊商品标志为“2”。是在进项税额不抵扣,也不申报退税的情况下,直接做免税处理?还是在其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下,再做视同内销征税处理?
特殊商品标志为“2”的出口商品适用免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征税。
商业房产项目的自用地下停车场,房产税的计税原值是否按地下停车场的入账价值的70%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二条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有关企业所得税前成本费用扣除的问题:我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开发产品尚未完工,和客户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预售收入,请问该预售收入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计算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