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公司进口免关税和增值税的设备,卖给公立医院(非营利性),开给医院的发票,免征增值税吗?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发票真伪查询方式有两种:一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官网,在首页上面直接点击“我要查询”,并按照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后进行查询;二是可携带需要辨别真伪的普通发票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由工作人员予以鉴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文件,关于公司统一为员工购买或定制工作服,是否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抵扣,此费用是否可以理解为不是福利费。而是公司正常经营费用的开支,所以可以取得专票进行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您好,我咨询一下,我公司收到客户开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开票时只打了开票人,忘了打收款人、复核栏,那么,收款人、复核栏用手写可以吗?如果收款人、复核栏手写了,能申报抵扣吗?谢谢!
发票开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企税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应当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居民企业以非货币型资产对外投资可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请问二者有什么区别,什么时候投资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什么时候应作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呢?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我公司土地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土地性质工业用地,用于种植农作物,是否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请详细说明征免的具体政策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规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您好!1、如果11月份新增房产,税源所属期期是否是2019年12月?2、如果本月新增房产,原有的房产原值有包含土地价值,是否要跟着变动?3、如果是,房产税源变更时间要如何填写?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姚佳为个人,每天运送农副产品到我公司食堂,我公司每月与姚佳结算当月菜钱,并且姚佳每月会去税务局代开一张普通发票,税率为0。请问:我公司收到这张普通发票,且附有税务局盖章的农副产品清单,是否还需要我公司代扣代缴个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第一条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