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我司经营体育场馆,请问体育馆中的篮球场地使用费、羽毛球场地使用费,这样的收费业务具体增值税税目是什么,税率是多少?有说按租赁的,有说按提供体育服务的,有点疑惑。
谢谢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关于股东或者合伙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是否交要缴纳增值税?网上很多都说不交,请问有相关的税收政策吗?
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本市城镇居民参保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为:
1、男60、女55周岁以上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员;
3、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低保待遇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
4、本市户籍在劳动年龄以内(16周岁以上,男60、女55周岁以内)未就业的人员;
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到本人户籍所在的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每月4日至月底均可办理。 ※报送材料:
1.《城乡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一式两份);
我公司2019年2月12日认证发票,进项税金11.3万元。2月21日申报时由于系统问题,纳税申报表中未能将认证的进项信息抓取到申报表中,导致我公司未能申报抵扣成功。10月份我公司是否可以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继续申请申报抵扣这笔进行税金?
好,若属于下列文件规定的客观原因造成未按期申报抵扣的情形,可按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申请继续抵扣。否则不得抵扣。
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逾期、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7〕386号)附件2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办理规范》规定:“一、业务描述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第一次兑奖无需报送以上资料,税务机关直接电子兑付)。
2.中奖者奖金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支付奖金的部门代扣代缴。
3.有奖发票采取两次兑奖。
第一次开奖原则上最高奖金不超过100元,最低奖金不低于5元,采取即开即兑方式,中奖奖金以试点地区税务局确定的电子支付方式即时给付中奖者。
第二次开奖采取定期开奖方式,开奖周期由试点地区税务局确定,每年不超过4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普通发票库,参与定期开奖: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因此,员工可以选择自行办理或委托扣缴义务人办理。
我方应融资需要需要代持股,我方为个人股东代持2%的股份,这2%平价转让,但是上个月同一个人股东转给我方的49%股份溢价了四百万。会不会认为转让价格偏低?
这2%股权,我方未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例如分红权等。
现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现在第八批内没有,第一批名单内有的车一定是可以减免车船税的吗?比如比亚迪宋byd6460sthev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七、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应全国适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失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