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新建浅层地能热泵供暖项目 是否适用 财税2009 166号文,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是单指技术改造项目,还是也包含新建的项目,谢谢。
企业从事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取得的所得,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依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破产重整中,通过并被法院批准执行的破产重整草案中说明“原股东权益清零”,那收购人购买的原股东权益的计税基础是否应视为零?税收法规是否对相关情况给予具体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四)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015年1月的境内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限售股无偿送给员工持股计划(以设立持股平台方式实行,持股平台非合伙企业且非法人性质),限售股的解禁期在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中间(持股计划2019年3月解锁,限售股解禁是2018年1月)。大股东当时过户给员工持股计划按财产转让缴纳了个税。请问:
①员工持股计划解除锁定后,向二级市场进行转让时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属于个税中的什么税目?
②大股东当时缴纳财产转让个税时,税局对其核定的收入是否可以在税务上作为员工持股计划取得成本?
开票方为江西企业,受票方丢失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联次,受票方凭什么入账?是否有文件依据,网上查询了好久,也没有找到江西省的文件依据,和规范做法。请教您们一下,谢谢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如您咨询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灵活就业人员自动扣款通常为每月三次,分别是14日、18日、23日。
请问,重庆南岸区房屋买卖方式下,父母交易给子女的最低计税价格是多晒?比如多少每平方*建筑面积或是多少每平方*套内面积?
请问,父母卖给子女是否需要书面的详细买卖合同?或者是否有其他书面要求?
望答复,谢谢。
南岸区房屋最低计税价格12366这边没有记录,建议联系南岸区税务机关进一步查询;
房屋正常买卖,建议据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交易提供涉税资料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文件规定,“一、个人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聘用员工时,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金额的安家费,以便员工更好的工作,这笔安家费是否要缴纳个税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附录: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纳税人在收取购房人预交的房款时开具发票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在收取购房人预交的房款时不开具发票,但需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或实际交付购房者使用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时,应按实际销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第二种情况是纳税人在收取购房人预交的房款时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十一)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甲,男,离异,单身,名下无房,在2013年3月购新商品房一套,2013年12月交房,但因房开商的消防安全没验收,一直办不了房产证。某甲与2015年10月再婚,女方名下有二套商品房。到2019年5月,某甲在2013年购的首套商品房可以办房产证了,请问,这套房的办证契税按首套房的税率?是按首套房还是三套房计算?浙江省和湖北省政策是否一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