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之前取得有形动产作为租赁标的物可以采用简易计税;2、带人的建筑设备租赁可以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综合1和2,带人的建筑用营改增前的设备作为租赁标的物,可以按照建筑服务和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吗?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针对的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而不是“建筑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以上文件内容未规定要使用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一致,企业如实开具项目名称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违法行为项目:37.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本单位有几套房子产权证办后面积出现变化,问题1:其中有一套一直没有出租,按照从价交房产税,这个要怎么处理?
问题2:其他的原本一直在出租,面积变了,请问之前空置时按从租交的房产税要退或者补吗?
1、房产面积有变动,请通过“税源终止”终止原税源,再重新登记正确信息。
2、若房产在出租之前处于空置状态,应按从价计征房产税。若因面积变动,造成房产原值增加或减少的,之前多缴或少缴的房产税,可申请退税或补缴。问题所述“空置时按从租交房产税”是否表述有误,请具体说明情况,以便准确答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按规定开具,没有时间限制(含跨年)。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无需其他资料)。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
该条规定是否适用于寿险公司给保险代理人提供的旅游奖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若实际购买货物的行为属于企业发生的,则应当开具企业名称的发票。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我们是一家房开企业,普通住宅标准从2014年至今一直执行房屋销售单价4100元/平方以下的标准。可今年3月份新标准却规定2017年降到3200元、2018年降到3900元。现在辖区税局要求企业这两年按普通住宅房屋再按新标准重新划归非普住宅补交预缴土地增值税。请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果2017至2018年度土地增值税已清算过的项目还需要重新划类二次清算补交土地增值税吗?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第五条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