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若上述无偿移交不涉及房产所有权转移,则由于子公司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子公司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2018年,母公司与政府签订土地合同,缴纳竞买保证金1亿,取得土地款票据(母公司抬头)。
2019年,母公司、子公司、政府签订土地合同补充协议,子公司取得土地,剩余土地款子公司支付,取得土地款票据(子公司抬头)。
请问1亿土地款票据(母公司抬头)能否作为子公司的入账凭据?对后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有没有影响?
备注: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企业向自然人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识别号、地址电话及开户信息都是必填的吗?还是只需填写名称即可?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规定,十八、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豫政〔1987〕5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我公司租用A企业车辆,租赁合同规定除支付租赁费以外,其他费用由我公司自行承担。办理ETC后,ETC发票上显示的付款单位为A企业。请问这类ETC发票能在我公司报销并相应抵扣增值税和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吗?谢谢!
增值税:取得不是本公司名称的通行费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豫政〔1987〕5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您好,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请问如果完成第一次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是与2019年3月底比较还是与退税后的增量留抵税额比较?(比如:在2019年10月退税后,后续增量留抵税额的比较依据是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还是2019年10月底退税后新形成的期末留底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两张机票是往返票,其中一张是open的,没注明日期的这种能抵扣进项吗?另一张是有日期的但飞机票票价830,民航发展基金249,燃油附加费50,但是合计只有249。这种合计金额小于票价和燃油费的怎么计算抵扣进项呢?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