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有邀请外单位老师来短期授课并支付报酬,代开发票时可以按照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还是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开具?发票可以在外地开具并缴纳税款吗?
个人临时取得劳务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因此,应向提供服务地的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缴纳税款。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5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二、……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2019年1月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到税务机关以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请问由谁来申报企业应缴未缴的工伤保险费债权?是社会保险机关、税务机关或者是员工个人?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复:您好,根据您的表述,如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如目前人民法院已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报工伤保险费。具体事宜建议向当地主管人民法院咨询解释为准。
个人年薪采用了全年一次性奖金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次年是否可以和日常月工资合并成年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办理退税。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1月发生适用免税的生活服务10000元已经开具专票,目前暂未开红字发票,以后期间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的,在申报1月属期增值税时 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在第19行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5列“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写10000元,第5行第1列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是不是填列扣除10000元以后的金额呢?谢谢 如果第5行第1列不扣除10000元的话,那这一期申报就没有享受到免税的优惠政策而且申报表上的收入还会比实际收入多 对吧?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由于你公司1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只能在2月份及以后属期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我公司为非上市公司,本年度管理层决定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计划,根据财税2016年101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若需要备案,如何进行备案?
你好,我企业2019年3季度的0申报延期了,税务简易处罚100元,我也及时缴纳罚款,并补报了报表。但这个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公式系统有公示,我现在想申请消除公示,请问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走哪些程序呢?盼尽快回电,谢谢!我的号码输到下面的联系方式上,显示格式错误,我输入了我爱人的电话,麻烦你到时候重新拨打他提供的我的电话,实在是谢谢了
答复如下: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办,建议您咨询相关部门是否可以撤销,可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拨打系统主页下方的业务咨询电话及技术支持电话。
西安市2月份的社保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费用,延期缴纳是否会产生滞纳金,如果可以申请延期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向什么部门提交材料。
答复如下:
关于《西安市人民政府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文件中社保的延缓缴纳事项,需要延期缴纳社保的,需要联系当地人社部门先提出申请,再按照当地人社部门确认的延期缴纳结果,在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即可。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问题1: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的限额是多少?
问题2: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自愿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税务机关上门实地查验?
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另外,目前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专用发票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置如下:百元、一千元、一万元、十万元、一百万元、一千万元、一亿元。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我是广东省内一家酒店,在防疫期间我司符合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可免征增值税,因8号公告说明是从1月开始可以免征但未知截止时间,我司是否可以选择在防疫期间例如1月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而后期均不再选择适用免税政策?
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因此,您可详细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