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我司是生活服务业纳税人,1月份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专票部分不免税,开具的普票部分是否享受免税。2、免税的对应的进项税哪些需要做进项税转出,是否租金、水电、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都需要做进项税转出。3、据了解,滴滴汽车在疫情期间享受免税,我司疫情期间收到滴滴公司开具的3%的电子普票,能否做计算抵扣进项税。
回复如下:
1.符合8号公告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1月份已经按适用税率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免税。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于其中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请问2019年或者2020年收到的一次性年终奖个税是否可以拆分一部分做为工资薪金按综合所得纳税,剩余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按除以12来计算?
1、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您留言问题中的做法,不符合上述规定。
施工单位B因工程款起诉房地产开公司A,法院判决A应向B支付应付未付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1000万,同时判决案件受理费30万、工程造价鉴定费80万由B和A各承担一半。其中,案件受理费和工程造价鉴定费是B先交的,B付款后收到了法院开具的30万收据和造价公司开具的税率为6%、金额为8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1)A将自已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5万支付给B时,A是否凭判决书、银行转账回单及原告出具的收据就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2)A将自已应承担的工程造价鉴定费40万支付给B时,B是否应作为价外费用,与工程款和逾期利息共计1040万一并开具税率为9%的工程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还是应单独开具税率为6%的鉴定费专用发票给A? 3
我方与学校共同签订了技术开发协议,我方是甲方企业。甲方在支付研发开发费用给学校时,学校是否可以给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1.判决书中判决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担一半,但受理费是原告先交的,法院的收据也开给原告,请问:被告将自已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给原告时,是否凭判决书、银行转账回单及原告出具的收据就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房地产公司作为原告将法院开具的案件(工发工程项目与施工单位的纠纷)起诉受理费收据丢失,请问这一案件受理费如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土地增值税凭什么凭证才能作为扣除项目?
答复如下: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请遵照执行。另受理费收据丢失,补办事宜建议咨询法院。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配建公租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增值税上是否认定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而不需要视同销售?
如果需要视同销售,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
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您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您好!请教以下问题:
如果一个在中国工作两年的外国人,之前公司每月都按时在中国为其缴纳工资个税,2020年离职时,工作不满183天,是否还是按居民计算个税? 我个人觉得他符合有住所即经济利益关系(工作)在中国这个条件, 所以应该还是居民,不知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好,请问开具的劳务报酬发票,但购买方没有预扣预缴,那我可以直接在3.1—6.30内直接申报经营汇算清缴吗?谢谢!
答复如下:
建议您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如果您不属于规定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再按照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可以自行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 端或扣缴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也可以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受托人须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我公司为综合型酒店,涉及餐饮服务及住宿服务,现疫情期间发文“生活服务业”可以免征增值税
1.我司是否可以放弃享受该优惠?
2.可否仅放弃餐饮服务业保留住宿服务业免税优惠?
3.如享受优惠政策可否针对不能收回已开出专票的部分正常交税,普票及未开票部分享受优惠?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2020年1月份的公积金2月份交的,申报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也没申报,2月份可以把1月份公积金申报扣除吗?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根据以上所述,2月份申报时可以把1月份未扣的公积金进行扣除。涉及税款问题,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进行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