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房开企业在预售阶段,向客户开具的602不征税发票,待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正式开具9%普票时,是否需要将原预售阶段开具的602不征税发票红冲?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公司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拟于近期承接以下业务:A公司拟通过某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定向融资计划,我公司为定向融资计划的受托管理人,各投资机构认购该定向融资计划份额。募集资金到位后定向融资计划将资金借给A公司并取得利息,项目到期后,A公司向定向融资计划支付本息,定向融资计划再向各投资机构归还本金并支付税后收益。现请示以下问题:
1、我公司能否适用财税〔2017〕56号文的规定,对上述定向融资计划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3%缴纳增值税?
2、我公司作为定向融资计划管理人,按照财税〔2017〕56号文缴纳增值税后,能否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可以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可能会认定我公司取得了一项收入,但由于我公司无法相关的成本发票,会不会被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公司是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小规模纳税人,产品产生的收益为代扣代缴增值税,不属于公司本身收入,这部分在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如何体现,才不会影响公司年收入500万的限额
一、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非金融企业,有另一个非金融企业要与我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请问利息收入可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开几个点,应税服务具体名称是什么?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因此,取得的利息收入,建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建筑行业增值税税率为9%,工程结算总价=不含税造价*(1+9%),本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开发票是3%的税率,两者相差6%,业主拨付工程款时是否要扣除6%的税款,只给3%的税款?有哪些文件依据。
根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和第十
按照放管服精神,目前不再要求纳税人上门进行新户报到,纳税人只需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通过网上办税厅或上门到实体办税厅,选择相应事项进行办理即可。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领取“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均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以上新登记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由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
母公司不是房开公司,其全资子公司是房开公司。母公司有土地,子公司没有土地但开发房产并销售房产。现在,母公司要吸收合并子公司,子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及员工全部转入母公司,子公司注销。请问:
1、母公司要交税吗?涉及哪些税?有什么文件支撑?
2、子公司要交税吗?涉及哪些税?有什么文件支撑?
盼回复,谢谢!
建议您先参阅下面2个文件。根据实际业务具体判断,如有需要请持资料直接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根据(财税〔2018〕17号)“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的规定,债权人接受破产企业以房(地)抵债可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其中“实施破产”是否包括破产企业重整程序中的以房(地)抵债,以及债权人如何享受此项优惠,准备什么资料,是否需要履行相应备案或审批程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文件规定,“五、企业破产
员工公务用车取得“预付卡销售*加油充值款”或者”预付卡销售*成品油“类的发票,前来核销,是否会因为预付卡而涉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或其他税务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