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具体规定。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开增值税发票:“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名称;.“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您好,我企业是中成药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的企业,成立50余年,购进的中药材属于农产品,且是用于生产税率13%(17%到16%到13%)的药品,供应商一直给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票, 由于税改开具的专票税率由13变为10,今年变为9。我企业一直按票认证抵扣,从未加计抵扣。
问题: 1根据财税2019年39号文, 我企业19年4月1日以后农产品进项可加计1%按10%抵扣,请问可以吗?
根据财税2018年32号文,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可按农产品进项加计2%按12%抵扣?
您好。
1、请问企业的员工食堂在商场或农贸市场采购的米、面、油、佐料等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企业根据业务需要,部份员工需要在自已的手机上操作及工作业务联系等需要,企业按岗位、业务性质规定通讯费标准,员工凭每月的移动电话月结发票按标准报销(超过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报销,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报销),对此,是否需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是否需要作调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征期内,纳税人完成当期抵扣勾选后,需在增值税申报抵扣前,到“抵扣勾选统计”模块申请统计,生成本期可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汇总统计表,并进行确认签名。“确认签名”功能仅在申报期内开放,确认签名和撤销签名支持多次操作。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境外银行、境内银行、境内企业签订三方合同,境外银行贷款给境内企业,企业支付利息给境外银行,境内银行只收取中介费用,这部分利息需代扣增值税,是由企业代扣,还是境内银行代扣?需要提前到柜台备案吗?谢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题所述,境内企业支付利息给境外银行,境内银行如果是该境外银行的境内经营机构,则由境内银行扣缴。若境外银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请问企业能否接收事业单据开具的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到以后《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安装于一体的防火门企业,主要为客户提供防火门生产与安装,且与客户签订防火门专业分包合同均要求为70%采购发票,即13%;30%的专业分包发票,即9%。想咨询是否可以这样开票?(公司生产销售防火门,也提供劳务安装,此类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我司是一般纳税 人, 有申请物业经营资质,出租自有房产, 如何 开给承租人水、电费的发票,移动,电信费的发票,增值税专用票上的劳务名称咋写,税率是什么
一般纳税人转售水电费,按转售水电项目开票,水选择9%、电选择13%征收增值税。由移动公司及电信公司提供的服务,应由移动及电信公司开具发票。
我司销售一批商品给到客户,销售蓝字发票已开,对方已认证抵扣;客户收货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我司所供商品有一定品质瑕疵,要求我司给予一定金额的销售折让,因双方后续不再有交易,客户要求就此折让单独开具红字发票给他们,请问我司是否可以在没有实物退回的情况下,直接开具销售折让的红字发票给对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因此,如您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售折让,符合上述作废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处理,否则按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