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方: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该文件附注同时规定:销售不动产、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A企业是一家高新企业,2018年12月购入一台200万的机台用于研发,账上是按10年来计提折旧,19年账上折旧金额是20万,按照规定18年1月以后购入的金额少于500万可以一次性加计扣除,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的规定,居民企业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那么我想问下,在高新口径下,研发支出计算标准是按账上20万折旧支出还是按所得税一次性扣除200万来计算跟收入的比例?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按20万来加计扣除75%还是按一次性扣除的200万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75%?谢谢!\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请问(一)中“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和(六)中“居民日常服务”有进一步的解释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是按:收预收款-应预缴的增值税税款?还是用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有没有统一规定啊
您好,如果您属于以下文件规定的情形可以参看以下文件来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我司为连锁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属个别门店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所得税汇总申报。请问,为这些小规模纳税门店租赁的租金发票开具,抬头是总机构名称及税号?还是分支机构门店的名称及税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请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填开。
我公司一幢办公楼因县城规划需要,被政府征用搬迁,政府按照补偿标准补偿了我公司新商业楼,新商业楼价值与补偿标准一致,没有现金差价。请问:1 ,我公司被征用的办公楼,是否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如果不免征增值税,如何确定给水价格?2,补偿房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抵扣?
1、根据您的描述,不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规定。
您好,我单位有外籍人员,其护照到期换新,护照号码有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是按旧的护照号码申报个税,请问如何办理变更手续?扣缴客户端上如何操作?
外籍人员护照号码变更,可由扣缴义务携带《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及证件号码变更情况说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然后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通过“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特殊情形处理”进行更新。
置业担保公司法律顾问费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 费用化,会计处理如下:借:风险准备金9433.96,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66.04,贷:银行存款10000,此笔法律顾问费的进项税税法规定能不能抵扣?有无具体文件规定,请尽快答复,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我单位是房开企业,2010年销售一房屋全价15万元,当时收取预收款5万元,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剩余的10万元本月才收取,请问这10万元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发票如何开具?谢谢!
营改增前,房地产销售有预收款的,以预收款时间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改增全面推行后,房地产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变化,不再以预收款时间,而是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地产企业已缴纳营业税的,开发商可以开具编码为“603”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账证不健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减资、增资情况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办理哪些手续以及缴纳哪些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的规定:“第八条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