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了专用发票,当月作废了,现在季度申报,申报表上预缴税款金额是包含作废那张发票的税,所以申报表最后一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是负数,是需要申请退税?还是怎么处理,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若代开的专用发票已作废,可申请退还预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为全市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实现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套餐式”服务涉税事项包括:1.网上税务局账号注册;2.法人、办税人员实名信息认证;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4.财务会计制度备案;5.税、费种及其他认定(国民经济行业、登记注册类型);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7.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8.工商登记信息确认;9.税控设备初始发行;10.发票领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9年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豫残联【2019】49号)规定,一、审核、申报单位 凡本省行政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郑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由各级残联部门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二)申报缴纳残保金:由用人单位自主申报缴纳,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三、审核、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申报缴纳残保金。(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2019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 用人单位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2018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纳残保金:2019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 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2018年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按规定自主申报缴纳残保金。…… 四、审核、申报方式 参加残疾人就业审核和申报缴纳残保金可选择网上审核、申报或现场审核、申报的方式进行。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也应进行“零申报”。…… (一)网上审核、申报 1.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由用人单位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点开站点切换所属地市->所属残联->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或登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平台”(选择所属行政区->注册登录->按要求上传审核资料)进行在线申报。 注:可在“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信息网”“通知公告”栏下载《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网上申报操作手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申请表》。2. 申报缴纳残保金:由用人单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残保金。…… 六、优惠政策办理(一)优惠政策 1.新成立小规模企业的免征政策。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纳税人认证的进项税额包含除上述三种类型以外的其他项目。请问,如何区分本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是上述三种类型内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二条规定:“......
抱歉,发票无法给您邮箱发送。如果您丢失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可以重新补开发票,办理申报手续。重新补开发票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您是想打印完税证明: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你好,有几个关于无人机出口销售的问题。第一个就是无人机以零部件方式出口的话是否每一部件都需要单独认证合格?现行如何要求的?第二无人机里面的电池出口是如何要求的?
目前税务部门暂无专门针对出口无人机的文件规定,出口无人机参照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相关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执行。对货物的出口要求,请向海关部门咨询。
你好,请问我司从国内进口货物A,再将其销售至境外,报关单、合同、增值税发票,三者中关于体现货物A的内容是否要完全一致,一字不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五)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我们是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咨询问题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
第十四条 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我公司按月申报缴纳印花税,但是9月份因计税基数错误导致多缴印花税,想请问一下,能否申请退税或抵税?
纳税人有因税务机关误收或纳税人误缴而产生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经纳税人自行发现或由税务机关发现并通知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还或抵扣欠税。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必须报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