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到一张盖有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章,由长治市票证印刷厂印制的出租车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本以为公司不能报销,却看到发票右侧“卷式出租发票可不加盖企业戳记”这个意思是可以不加盖发票专用章能作为报销凭证使用的提示吗?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右侧显示有“卷式出租发票可不加盖企业戳记”,意为此票可以不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某公司原来在同地块盖了酒店,后折拆重建为商住楼,请问商住楼清算时,原来酒店的建筑成本及土地能否入现新项目商住楼的土增值税清算的成本?有什么税法依据,同时拆除的建筑物净值对对房产税,企业所得税是否有影响?税法依据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请问一下,企业购入商品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应该怎么计算?税法上说的“房产交付使用次月”是不是应该理解为是开发企业交房之后的次月,与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没有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您好,根据财税〔2019〕21号和桂财税〔2019〕13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9000元抵减税款。
请问如果企业是19年之前招用的退役士兵,19年之前因不符合行业要求没有享受优惠,现在19年新政策对企业行业没有要求,现在能否享受,谢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我司的高管,外籍人士,请问该员工在境外体检的费用以及因公需要出差国外,需要打黄热病疫苗的费用能否报销入账?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你司高管的体检费用请参考以上文件规定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高管因公出差境外,需要打黄热疫苗的费用,若确实为与公司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们公司是做融资租赁汽车直租业务的,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出卖人是我们母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子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给客户。合同中约定汽车产权归融资租赁公司且行驶证在承租期三年内不变(上牌在母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承租期届满后行驶证变更为承租人。请问我们先开票但不过户,三年后才过户,这样符不符合税务规定?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规定:“5.租赁服务。
上月申报个税时,显示申报成功。但本月发现上月个税银行无此条扣款记录(银行资金足够,且以前月份一直都扣款成功),客户端显示缴费为“状态不明”,请问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
请在申报表报送的地方“(状态不明)更新”点更新,系统就会给出是否有扣款,如果扣款会提示扣款成功,如果没有扣款成功会提示未扣款,您可通过“税款缴纳-三方协议缴税”重新发送扣款。
你好,我在本月缴交了上季度未交的房产税和滞纳金之后,变更了8月份的原值,但是再次去缴交当期房产税时却提示说还有上期未申报的数据,这是什么原因呢?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如您存在从价计征房产税情形,您在申报上季度房产税后更正了上季度季中(8月)房产原值,会导致您的应申报数据变动,建议您核实您具体要调整房产原值的所属期;如您仅为从租计征房产税,正常情况下房产原值变更不影响您申报数据,如出现错误提示,建议您拨打4000012266联系电子税务相关申报模块服务单位核实原因。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处于破产重整阶段,重整结束后要变更公司名称和股东信息,但税号不变,问题如下:1、关于报表延续,是延续老报表还是报表从零开始重新做。
2、重整过程中需对资产重新评估,现我公司评估后的资产价值比原账面价值高出1.4亿,请问1.4亿如何入账?如果入账涉及哪些税收?所涉及的税收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