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您司可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断。如符合上文所述在征收范围及视同销售的情形的,则应按规定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款。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印花税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未在列举的应税凭证范围内的凭证不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建议您参考其他建筑服务或者其他现代服务,根据实际业务结合文件规定进行判定。
您好!
1.金融企业针对存量客户(即已提供金融服务,如已购买基金、已贷款客户)的业务宣传活动,针对达到一定客户标准(例如购买基金达到一定金额)赠送宣传用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2.金融企业针对新客户,通过业务宣传活动,例如现场办卡、购买基金、办理贷款等方式赠送宣传用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烦请帮忙解答,谢谢!
根据您所述情形,如赠送行为不以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为前提,则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如赠送行为是以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为前提的,则属于有偿赠送行为,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并单独计提销售额。
同一个合同中,既有软件产品销售,又有软件技术服务,都是分别定价的,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必须税率从高还是可以分开不同税率?如果从高,技术服务的明细还是开成技术服务,税率选择13%吗?谢谢。
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1、与业主签合同于2009年,签调解协议为2018年,且调解协议上写明交“增值税发票”,请问这样甲供材的发票开具应当适用营改增之前的规定还是之后的?
2、合同总价款包括甲供材费用,但该甲供材不属于建筑企业自产自销,也不是建筑企业采买,甲方每个月支付的工程款里没有甲供材这一部分的费用,该甲供材的费用是否由建筑公司开完税凭证?
根据您的叙述,无法给您提供准确的答复。我们需要确认贵公司是该项目的发包方、还是施工企业;调解协议具体是什么协议,是否涉及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发生;还需要确认您所说的“甲供材费用”具体是什么费用,是否有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及“甲供材费用完税凭证”具体所指。建议您补充描述您的问题后重新提交;或致电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司从通过破产重整程序从法院拍卖中购买某破产企业的股权,拍卖公告中也说明收购成功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与收购人无关,但因破产管理人的问题(未编制破产清偿表等),收购人收购完成之后,原破产企业的报表上仍存在相关的往来债务未处理(实际应当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处理掉了),现在收购人要如何在原来破产企业的报表上进行账务处理(主要是如何处理往来债务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