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04年由非公司制企业(国有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且改制时投资主体有变更,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名称一直没有变更。请问2019年办理产证名称变更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谢谢!
现行文件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与**城管局签订的《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协议》,我司于2019年1月1日起负责**城区生活垃圾的收运工作。其中一家原负责垃圾清运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在1月份与我司办理移交工作,直至6月份才完成。城管局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将1-6月份垃圾收服务费由我司开据6%增值税发票向区城管局收取。对方公司未完成移交期间的产生的运行成本费用由我司与对方公司结算确认金额后,由我司支付给对方公司。对方公司在未移交期间已视同自己的运行项目处理,其中发生的运行费用如油料费、维修费等其已取得该公司名称的发票入账,也进行了增值税认证抵扣等。现我司要求对方开票6%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对方作收入和确认销项税处理,我方作支付凭证、成本费用列支、进项税额抵扣等处理。与对方公司财务部门联系,对方不予开具,理由是代我方垫付;且要求我方根据他们的凭证和发票(名称为对方公司)列支成本费用、他们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作进项转出等处理,现向市局咨询对方公司的垃圾收运服务费不开发票给我司是否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且我司的成本费用如何确认入账?
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那么,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计容的停车场成本能否可以摊入可售产品中,作为可售产品的成本计算所得税(地下停车场对业主出租但不是不动产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广告行业,负责给商家发布广告。三季度含税销售额14万,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请问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我公司2019年1月成立,属于生活性服务行业,且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备案,在4月享受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9月30日出台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的政策,公司应纳税额一直是零,问题1:现在能否重新备案享受加计抵减15%的政策;问题2:前期享受的10%的加计抵减额是否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问题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您好,请问从公司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支出,给予员工婚礼的礼金,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按我的理解这不是人人有份的福利,是否属于不用缴纳个税的范畴?
您好,企业支付给员工结婚津贴,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税[2009]9号,(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请问:这个文件的【自产】是指:自己采掘自己生产,还是,包括外购原料加工的砂、土、石料?
自产不包括外购原料加工的砂、土、石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的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在上两个季度申报中,附加税出现城建税减半征收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了,想问一下具体政策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料酒、黄酒的企业。销售黄酒时,都有交纳消费税。在生产料酒时,使用的原材料黄酒是否需要交纳消费税;销售料酒时,是否需要交纳消费税?根据国税函〔2008〕742号的文件,根据理解是无需交纳。不知道理解是否正确。针对这个问题,请税务局给予回复。
您好,以黄酒生产的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请问厦门注册成立的企业所缴交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目前中央与地方共享分成比例具体为多少?谢谢。
(一)增值税: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中央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中央政府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