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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在建工程预转固的缴纳房产税之后根据竣工结算报告调整房产原值,这样需要调整已缴纳的房产税吗?

在建工程预转固的缴纳房产税之后根据竣工结算报告调整房产原值,这样需要调整已缴纳的房产税吗?

在建工程预转固的缴纳房产税之后根据竣工结算报告调整房产原值,这样需要调整已缴纳的房产税吗?如果原值增加了,是否存在缴纳滞纳金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文件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发布时间:2021-03-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怎么理解,能举例说明吗?

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怎么理解,能举例说明吗?

根据财税〔2018〕102号文,享受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请问下:

1、与境外投资者的留权收益是负数有影响吗?

2、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怎么理解,能举例说明吗?


1、根据财税〔2018〕10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必须满足“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发布时间:2021-03-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申报问题

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申报问题

我公司为餐饮业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如我司1月份销售额100万元(未税),其中已经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20万,80万未开具发票,请问我在办理2月份办理纳税申报时,免税销售额应当如何申报?应该具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对应栏次(例如征税行次和免税行次的应如何填写)?另外,免税销售额是应该填写未税额还是含税额呢?

回复如下: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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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报加计抵减声明

错报加计抵减声明

 你好,我公司提交加计抵减声明时,将所属行业选错,应该是文化创意服务错选成商务服务,请问加计抵减声明的信息填写错误,需要去大厅更正吗,如果要需要准备些什么资料。如果错误信息并不影响公司可以享受加计抵减的政策,可否不用更正。

答复如下: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第八条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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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创业可以减免增值税吗?

残疾人创业可以减免增值税吗?

您好:

      请问残疾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减免增值税吗?另外是申报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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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属于分公司可否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属于分公司可否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我公司属于省内汇总纳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属一家分公司,当月销售额少于10万元,请问,该分公司当月能否享受财税(2016)12号)文规定的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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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意外保险抵扣增值税

疫情期间意外保险抵扣增值税

因处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公司为员工购买了新冠肺炎的意外保险,取得了增值税专票,请问能抵扣进项税吗?

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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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减免

疫情期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减免

 我公司是一家自来水公司,疫情防控期间,公司经营受到较大影响。我司能否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和财税(2016)36号文中规定的其他生活服务类公司,享受减免从本年1月至疫情结束期间的增值税及附加?

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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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公司拿了年终奖,申报个人所得税一次性奖金两个公司都可以用吗?

两个公司拿了年终奖,申报个人所得税一次性奖金两个公司都可以用吗?

老师您好[咖啡][咖啡]

麻烦请教一下,2019年在两个公司拿了年终奖,申报个人所得税一次性奖金两个公司都可以用吗?个税系统也能申报过去,是不是可以用。谢谢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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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是否属于行政性罚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土地闲置费是否属于行政性罚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土地闲置费是否属于行政性罚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十三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您是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费属于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若属于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属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则不得扣除。同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土地闲置费在这里不属于罚款,具体也可以咨询您的主管税局。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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