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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已认证未抵扣发票可以继续抵扣,如何进行抵扣?

已认证未抵扣发票可以继续抵扣,如何进行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的回复,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申报抵扣。请问实际申报纳税时,如何进行抵扣?谢谢,盼复!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可否放弃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可否放弃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期间的免税政策,例如生活服务业可免征增值税,是否可以放弃该项免税政策?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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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附加税,个税,社保4项费用是否能够办理延期缴费?

增值税,附加税,个税,社保4项费用是否能够办理延期缴费?

因为疫情原因,企业停工,除了支付工资外,暂时无力支付其余增值税,附加税,个税,社保等费用,想咨询下以上4项费用是否能够办理延期缴费?税费类的延期缴费是在那里办理的呢?办理延期缴费的话,对开票买发票以及社保待遇会有影响吗?

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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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品是否要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宣传品是否要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银行、证券等金融企业在办理业务时向客户赠送印有LOGO标志的宣传品是否要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金融企业赠送给客户的宣传品,属于交际应酬,不需要视同销售,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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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申报表 附表四中的进项转出那栏可以填负数?

增值税申报表 附表四中的进项转出那栏可以填负数?

增值税申报表 附表四中的进项转出那栏可以填负数?

我司于2019年7月购进原料专票进项抵扣申报,在8月发现原料丢失做进项转出申报,到2019年12月找到原料了做账冲回进项转出。请问我可以在2020年1月填申报?是进项转出金额为负数。

回复如下:

    您可在非正常损失情形消失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对应栏次填报负数的进项税额转出额。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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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2019年第74号文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随机“如何理解?如果是赠送给确定的客户是否就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复如下: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或者客户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方面建议参考下列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已申报的工资薪金怎么修改为劳务报酬?

已申报的工资薪金怎么修改为劳务报酬?

已申报的工资薪金怎么修改为劳务报酬?

回复如下:

根据用户个人所得税往期错误申报的渠道,如需【更正申报】可做相应处理:

(1)如果大厅端申报,建议用户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记录的更正,具体操作可以咨询大厅窗口业务人员;

(2)如果客户端申报,存在本地申报记录,建议用户可以通过更正申报来调整。具体操作为:在综合所得申报界面,点击“更正申报”。然后在工资表界面去调整为正确的收入。再重新计税。检查税款数据,无误就重新发送申报。完成更正。

提醒一:综合所得往期记录-客户端更正可以调整已申报表单的人员收入,但不能增加人员,也不能增加其他表单;综合所得本期记录-客户端更正既可以增加人员,也可以增加表单。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厦门市医社保补缴

厦门市医社保补缴

 您好! 8月份入职新公司,由于之前是个人缴纳医社保,没有及时调整,导致公司8月份医社保没有及时缴纳,发现的时候已经是12月份,请问现在可以做补缴吗?

答复如下:
    根据养老保险相关条例,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用人单位就应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因此,任职单位应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参保缴纳社保费。根据您的描述,您8月入职新公司,且8月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已由个人缴费,应先办理8月账目退费后再由任职单位进行社保费补缴。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社保  

办税百问

住宿行业疫情期间专用发票增值税问题

住宿行业疫情期间专用发票增值税问题

您好,疫情期间国税总局出台文件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从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餐饮住宿行业免增值税,餐饮都是普通发票没有问题,住宿行业存在一个问题,专用发票开具面比较广,客户群体全国各地,根据开票资料上电话打过去有部分还打不通,有些已经认证的还不同意冲红更换,如果疫情结束一个月后,专用发票未追回该如何处理,是否这部分专用发票进行缴税,根据住宿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关于增值税免税问题

关于增值税免税问题

 对于疫情期间可以享受免税的业务,已经开了专用发票,一部分能追回红冲,还有一部分不能追回。能不能只针对追回的部分享受免税,不能追回的仍按照征税申报呢?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无法按照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缴纳增值税,普通发票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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