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酒店,1月份已经开了专票,由于疫情无法及时开红字发票,在1月份申报时能免税申报吗?
答复如下: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我司想针对软件类无形资产按2年摊销进行备案,应该如何操作?无形资产按2年摊销计算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否可以作为已备案的依据?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次疫情,部分工程未能按期跨区预交1月份增值税,后续怎么办,总公司征期内全部缴纳,后续跨区补交增值税后总公司在抵减么?
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增值税按照合同约定于次月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于次月申报,但会计上基于权责发生制,税金及附加计入当月,请问在企业所得税上当月的税金及附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1、怎样办理厦门社保延迟缴纳?2、如果所属期2月份的社保费3月或者更晚才缴纳,那还能在员工当月的税前工资对其社保个人部分进行预扣再计算工资吗?
答复如下:
1、缴费单位可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在线填写《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途径:登陆电子税务局-社保业务-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符合条件且需要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在每月社会保险费申报期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 2、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我们公司因为政府搬迁政策,政府收回土地,取得补偿款,根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关于该笔款项申请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前往税务大厅办理备案?还是网上电子税务大厅备案?
回复如下: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捐赠给疾控中心机动车一台,请问这个捐赠的机动车发票如何开具,税率那里是选 0税率还是13%税率或是免税。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杭州地区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回复如下:
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按照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取得4000元的综合所得,也有个体户经营所得,请问可以把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放到经营所得这边扣除个税吗?
答复如下: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即如果该纳税年度内有综合所得,那么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不能享受原属于综合所得的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