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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在老家,个税信息交互问题没法报,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在老家,个税信息交互问题没法报,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我现在在老家,由于个税信息交互问题,没法报,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复如下:

    根据税总函〔2020〕27号规定:“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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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红利事宜

对外支付红利事宜

 对外支付红利申请书是在网上申请吗?(付款到台湾)银行是在网上哪里审核(崇州这边的农业银行不清楚如何操作),在网上需要填写哪些资料?税金上是支付后支付还是可以提前支付。谢谢!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二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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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的困难企业优惠政策

疫情的困难企业优惠政策

我司是从事文化传播的公司,属于这次疫情的困难企业的相关服务企业吗?如果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那开具的发票有没有相关规定,还有申报增值税申报表要如何申报?谢谢!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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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计税依据

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计税依据

 我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现有持 有一家合伙企业的公司合伙人将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我司,该合伙企业资本金已缴足(包括要转让的公司合伙人),公司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占2%,金额为50万,因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已收回其投资成本和分红,以后不一定会有分红和收益,所以该公司合伙人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50万元的份额以20万元转让给我司,请问我司缴交股权转让协议的印花税是要以50万元还是以20万元为计税依据?谢谢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问题所述内容无法看出真实合同内容。请您携带凭证,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鉴别及确定。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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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土地税减半征收的咨询

关于疫情期间房产税土地税减半征收的咨询

请问,辽政发(2020)6号文件规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该政策的享受区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也就是说我司如果符合条件的话是现在2月份申报缴纳1月份所属期税款的时候就可以享受了,还是说得从3月份开始申报2月份所属期的税款的时候才能享受?谢谢。

回复如下:

根据省局处室转办工单回复: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期限暂定为文件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即2020年2月至4月,2月至4月是指税款所属期。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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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增值税免税问题

疫情期间增值税免税问题

 我们是一家餐饮住宿企业,属于生活服务业。根据国家最新财务政策,疫情期间的收入可以免增值税,有下列问题:
1月份收入有开具专用发票收入,开具普通发票收入以及未开票收入。因已经开具的专票无法追回,因此请问能否可以分别申报增值税,即开具专用发票的收入正常纳税申报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的收入以及未开具发票的收入做免税申报。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做转出。
2 假设疫情期间为1-3月份,是否可以选择在1月所属区间做增值税的正常纳税申报,而在2,3月份做增值税免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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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优惠,同一时期内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转出处理

企业享受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优惠,同一时期内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转出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请问:我司若享受上述免税规定,同一时期内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转出处理?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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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2020年免征增值税问题

享受2020年免征增值税问题

 符合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餐饮企业,1月份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出台文件免征增值税后,填报增值税申报表的时候专票部分的税额可不可以不填报免税;例如本企业1月份增值税额为10万元,其中专票部分的税额为1万元,那我填报申报表的时候,免征增值税额只填9万,专票部分的税额实行交税呢?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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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部分行业免税政策

疫情影响部分行业免税政策

请问因此次疫情影响,生活服务业可免征增值税,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确定无法开具红字发票,是否无法享受该政策?未开具发票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应税收入可否享受该政策?

回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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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税收优惠咨询

疫情期间税收优惠咨询

 关于8号文件中的教育免征增值税,这个教育收入行业是否有特定的规定,网络直播辅导的企业是否享受?

答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因此,若你司提供网络直播辅导属于上述教育服务范围,则可以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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