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在其他单位食堂为该单位提供餐饮服务,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1.台湾人境内所得税额计算方式为何?
2.个税APP注册码,若现在因疫情无法现场取得,是否有开放线上索取?
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台湾人员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具体是取得哪一项个人所得?请详细说明,以便准备答复。或您也可以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2、人脸识别注册“个人所得税APP”仅适用于居民身份证注册,因此,台籍人员需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认证登记后申请发放注册码。如果您有特殊业务无法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的,自2月3日(农历正月初十)起,可拨打“防疫情12366绿色通道”及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进行沟通、预约后办理。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请查看: 我局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2020-02-02 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时间的通知 》附件。
我司属于分支机构,是“独立非法人企业”,已向总部(总部在外地)上缴工会经费,由总部统一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我司作为分支机构,且是非法人企业,是否还需要在当地缴纳工会经费?
答复如下:
集团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属独立法人单位,并在税务部门单独纳税,职工工资单独发放的,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工会经费单独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不再由集团公司汇缴;集团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属非独立法人单位,工会经费上交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向税务部门汇总申报缴纳的,下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申报缴纳工会经费。集团公司应将汇总缴纳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名单和经费数额上报上级主管工会。
湖北省办公厅2月9日发布得通知中第13条说明因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但是文件没有明确何为纳税困难的标准、减免的期限和申请的流程和文件要求,想请问税务局具体得细则如何申请?
回复如下: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加大财税支持。13.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依法免征关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七)阶段性减免税负。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
(十一)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3个月租金,再减半征收6个月房租。鼓励疫情期间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房租。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根据《省税务局解读:〈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省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时间:2020-03-23 12:26 解读单位:省税务局)相关规定,解读六:纳税人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性减免政策
四、办理材料:
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2,政策依据:国发〔1986〕90号),或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并申报的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为扶持租户的经营,商业地产商对租户进行租金定期减免,或延迟支付方式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但此次疫情突然,房企给予租户的免租优惠并不在此前签署的租赁合同中。直接减免或若以补充协议方式来约定,是否仍能适用86号公告的规定?
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问题:
财税2016年第12号文第一条中的月销售额指的是申报表营业收入吗?如果没有营业收入,但月投资收益超过10万,这种情况还享受该文件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吗?
答复:
您好,销售额指的是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并不是指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请问公司租赁住房给外籍人员居住,该住房租金为是否属于外籍人员的免税收入,是否有金额上限的限制?在个税申报时是否按照免税收入填写申报,是否需要进行免税备案,如需备案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您好,与石油有关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有哪些,增值税 附加税 水利 印花等其他税种分别有哪些相关优惠政策?
答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缴纳增值税。
十三、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矿区权益支出,可在发生的当期,从本企业其他油(气)田收入中扣除;或者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分3年按直线法计提的折耗准予扣除。
油气企业对其发生的矿区权益支出未选择在发生的当期扣除的,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构造而终止作业,其尚未计提折耗的剩余部分,可在终止作业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
十四、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勘探支出(不包括预计可形成资产的钻井勘探支出),可在发生的当期,从本企业其他油(气)田收入中扣除;或者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分3年按直线法计提的摊销准予扣除。
油气企业对其发生的勘探支出未选择在发生的当期扣除的,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构造而终止作业,其尚未摊销的剩余部分,可在终止作业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
油气企业的钻井勘探支出,凡确定该井可作商业性生产,且该钻井勘探支出形成的资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该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开发资产的成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第四条的规定计提折旧。
十五、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发生的开发支出,可不分用途,全部累计作为开发资产的成本,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可不留残值,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其最低折旧年限为8年。
油气企业终止本油(气)田生产的,其开发资产尚未计提折旧的剩余部分可在该油(气)田终止生产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
根据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陕财税〔2019〕5号四、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迭加享受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因税收优惠政策会因为企业的行为、财产、所得等不同而适用不同的优惠政策,建议您提供更加详细的信息以便我们进一步为您解答。
我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采取一般计税,之前预售期间按3%已预缴增值税,项目于2019年12月取得竣工备案,按2009年31号文确认了收入,但2019年12月尚未交付使用,预计于2020年3月交付使用,请问我们公司确认销项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时点是在2019年12月竣工时还是在2020年3月交付使用时?未交付前销售的商品房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停止预缴?申报增值税销项时是否可以抵减土地成本?
答复如下:1.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您好!我有个退货退票问题需要咨询。我公司在陕西省西安市,2017年在深圳一家贸易公司订购了一批进口芯片,2018年4月底交货,且发票在当月开了17点增值税发票,2019年4月发票到期。现在我们和对方协商该批货需要退货,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发票退回处理需要怎样的完整明确的步骤呢。(发票在2019年4月最后有效期内报税了)。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