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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能否开通网上打印个税完税凭证?

能否开通网上打印个税完税凭证?

税局领导您好!目前各项税种申报及税单打印均可在电子税局系统进行,非常有利于当前疫期不接触式业务进行。但是个人所得税申报,因在独立的“自然人扣缴客户端”进行,只可网上申报和扣缴税款,不能网上打印个税完税凭证。而我公司作为外资企业,在给外籍人员发放工资时,一直以来,银行要求必须提供个税完税凭证,否则不予发放工资,所以在完成当月个税申报后,必须到税务大厅找相关人员打印个税完税凭证。为避免在当前严重的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因人员接触导致的传染,能否开通网上打印个税完税凭证。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非独立核算机构印花税在哪个税务局缴纳

非独立核算机构印花税在哪个税务局缴纳

 我司为保险公司,下辖四级机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其上级机构为独立核算机构(三级机构)。请问,四级机构保险业务,其保险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是四级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是三级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第二十一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第二十二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因此,印花税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办税百问

关于请求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报告

关于请求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报告

根据常宁市税务局泉峰税务所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要求,我单位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核实,现特作如下说明:

关于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原因。

一是企业组建仓促,帐务处理未及时。因常宁市湘汇校车公司收不保支,校车运行难以为继,且造成多次群体上访事件,为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校车正常营运。2017年8月,经常宁市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常宁市常盛校车服务有限公司,采用租赁湘汇校车的形式,接手湘汇校车全部业务,同年9月常盛校车公司就开始营运。由于公司筹建仓促,财务人员未及时配备,税务登记、帐务处理未及时跟进,9-10月的收费在后三个月入帐,造成做帐前三个月收入偏高。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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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

企业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

领导,关于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缴有2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土地增值税二手房是如何界定的?

2.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是如何计算缴纳?具体缴纳方法和计算方式?

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根据(95)浙国税外127号、(95)浙地税三3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浙江省新旧房按如下标准界定:凡新建完工可投入使用的房产为新建房,新建房连续使用一年以上或未使用三年以上的房产视作旧房。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二手房土地增值税问题

二手房土地增值税问题

 领导,关于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缴有2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土地增值税二手房是如何界定的?
2.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是如何计算缴纳?具体缴纳方法和计算方式?

回复如下:
1.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②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0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已自用(包括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应当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特别提醒: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失效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文件附件:3.失效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规定,鄂地税发〔2008〕207号文件已经失效废止。
2.关于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转让旧房应纳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可按下列方法进行:(一)确定转让旧房的应税收入;(二)确定转让旧房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三)计算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额;(四)计算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系数;(五)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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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卖配送服务是否属于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免税范围

关于外卖配送服务是否属于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免税范围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我想请问第三方为外卖平台提供的配送服务是否属于此公告第五条所规定的服务范围?是否可以享受此公告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另:第五条参考的2016年36号文里也没有具体规定外卖服务属于哪种服务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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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发[2009]46号是否有效

冀地税发[2009]46号是否有效

 冀地税发[2009]46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是否有效,如果部分失效的话哪些条款失效,具体依据是哪个?

回复如下:
     冀地税发[2009]46号,此文件部分有效。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文件,第三、四、八条失效。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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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平仓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退税归属问题

股票平仓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退税归属问题

债务人由我司(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业务,因违约现我司(即债权人)拟实施平仓以偿还本金,但经估算减持卖出实际所得金额低于预缴所得税,因此想咨询按实际应缴所得税重新进算后的退税资金能否直接返还至证券公司账户用以优先偿还本金。

答复如下:

    若债务人企业减持股票出现多缴税款的情况,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相应税款应直接退到债务人企业账户。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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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购物资捐赠视同销售问题

自产自购物资捐赠视同销售问题

 企业外购或资产物资用于本次抗击新型冠状病毒公益捐赠,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做视同销售处理,物资公允价格与成本的差价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额?谢谢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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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会议服务免增值税吗?

酒店会议服务免增值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酒店会议服务免增值税吗?

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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