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酒店,在1月份住宿服务开具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现在有了关于疫情的税收优惠,但是部分客户已经联系不上开具不了专票的红字,未来也开具不了红字,这样的话,我1月开具的普通发票能免征增值税么?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规定:“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三)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公告》中明确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10号公告中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期间,我公司会给销售人员发放口罩等防护用品,财政部10号公告里的免个税,是否也适用于营销员?另外我公司购买防护用品无偿提供给客户或者群众使用是否可以免扣个税?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针对近期新冠状病毒疫情,我公司发生了一系列捐赠行为,请帮忙明确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该如何执行:
一、情形一:保险公司通过山东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向抗击新冠状病毒的一线医护人员等赠送保险(投保人为卫生健康委员会,被保险人为上述捐赠对象)。
1、增值税应如何处理是否可以不视同销售处理?
2、企业所得税如何把握?作为非买赠型的赠送保险,即使会计上不确认保费收入和费用,但按照税法有关要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这次疫情如果取得捐赠票据,能否按全额扣,还是12%扣?如果不能取得捐赠票据特殊情况能否适用相关扣除政策?
二、情形二:我公司通过互联网赠送某一意外险,对象不确定,谁上网都可以领取。这种方式增值税是否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涉及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新年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本是金属制造企业,但我们厂房整体都出租了,公司的收入都是租金,请问下这种情况我们公司是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啊?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你好!我司是四川省内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17年从四川省另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购省内的一未完工项目,属于购进在建工程继续开发,作价7亿元,对方简易计税开具了5%增值税发票,在建工程转让方主管税务局17年对在建工程转让进行了土增清算,将土地成本和已经发生的开发成本进行了加计扣除。现我司将达清算条件,请问我司在土增清算时,可以对该在建工程的收购成本7亿元进行加计扣除吗?
答复如下: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工程,继续建设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中,仅允许对开发成本的增量部分(即继续建设投入部分)加计扣除。
由于在整体转让时,计算转让方土地增值税时,对其扣除项目金额已按规定,该加计的已相应加计处理,因此不予重复加计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公司是一家仓储企业,同时按客户指令提供同城配送服务,需要向客户开具仓储服务和运输服务发票。目前我公司没有运输车辆,也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资质,我公司与第三方物流公司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完成同城配送服务,并向我公司提供运费发票。我公司能否向客户开具运输服务发票。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不包含航道疏浚是否可理解为航道疏浚都属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 适用6%的税率?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我人在上海,发现我的纳税记录里,被重庆某公司冒名交税,我该怎么办?
回复如下:
只要该公司给您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且未填报离职日期的,该公司就会出现在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是您曾经任职的单位,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曾经任职”方式。税务机关会将信息反馈给该公司,由该公司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人员信息修改成离职状态即可;
(2)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情况反馈给该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我公司于2016年10月拍得一块医卫用地,但地里有大型自来水供水管道和高压电线电杆(拍卖时拍卖方没有说明地里有这些东西),导致我司一直不能使用该地;一直到2019年1月底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搬走这些设施,我公司才能动工施工。请问2016年10月至2019年1月这段时间的土地使用税应该由我司还是自来水、电力公司承担?
答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A企业销售一批货物给B企业,并与B企业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中明确标明货物交付给B企业,但货款由 个人C来支付给A企业,A企业在收到货款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普票或专票)给到B企业,请问这种情况下,A企业可以开具发票给B企业吗?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