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参照《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沪税地[1992]33号)第六条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财产租赁合同,是指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器具、设备等,但对土地批租、出租场地、出租非机动车的租赁合同,可不征收印花税。
请问湖北税局针对场地租赁,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该场地租赁主要是体育场馆的短时租赁,按小时计费。
看到安徽省税务局发的文件说社保可以延期缴纳,可是电子税务局只有各种税收的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没有社保的延期缴纳,请问这个要怎么申请?
答复如下:
1.根据税务总局规定,将2020年2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与税收一样,社保费缴费申报缴费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2.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我公司办公室为租赁使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由物业公司收缴,能否凭物业公司提供的水电费分割单及原始发票复印件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取得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水电费分割单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房开企业“预售阶段”交纳的税金及附加会计核算有两种模式:①月末计提税金及附加,次月交纳,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参与扣除;②月末不计提税金及附加,实际交纳时计入“应交税费-附加税/土增税/印花税等科目借方”,季度交纳时不参与扣除,年度汇算时填报报表105010表,第25行,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现在不清楚到底哪种方法是对的?方法一,季度交的少,汇算完可能要补交;方法二,平时预交时按:毛利率*25%(其实就是核定了税率)预交,年度汇算清缴,可能不用补交。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你好,我单位在个税申报中,有一个职工,无论是填写2019年12月工资,还是填写2020年1月工资,税款计算后“累计减除费用”都是0。不知道为什么?
这个人是无业人员,不在其它任何单位有收入。
答复如下:
客户端未能带出减除费用主要是扣缴义务人系统操作问题所致。一是请核实任职纳税人受雇时间,确认受雇人员的入职和离职时间是否准确,如误填了离职时间请将受雇人员的离职时间置空。二是请确认系统时间格式是否正确,正确的时间格式应为年-月-日(yyyy—mm—dd)。三是请核实扣缴客户端是否为最新版本。如果不是最新版本,请及时下载并重新保存人员信息即可。
我单位是湖南省内一家餐饮企业,受本次疫情影响,我单位生产经营受到很大影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湘税发〔2020〕14号】,三、支持受损企业。不折不扣辅导落实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请问:具体如何判定本单位可以申请减免呢?有无标准?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这个月抄税时发现有税盘存在非征期资料需要申报,咨询过航信,说是需要到大厅进行非征期申报,但是这个月由于受疫情影响,不知道税务局什么时候才能上班,我们公司要求在2月17号进行申报纳税,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复如下: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文件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二、安徽省税务局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的温馨提示》,(1)如果您有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建议您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等渠道提前进行预约,避免长时间排队。(2)如果您不了解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号码,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或者当地市级税务局网站,在“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找能够就近办理的办税服务厅电话及其行程路线。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税函〔2020〕14号)明确,纳税人、缴费人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报的,可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进一步延长申报纳税时间,或采取电话、微信等方式告知税务机关确认办理,先预缴后补办手续。
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办结的业务,属纳税人、缴费人自主办理的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1.新冠期间生活服务收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以后,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怎么处理?
2.新冠期间生活服务收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以后,同期间的进项税怎么处理,是否还能享受生活服务进项税的加计抵扣政策?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出租车发票上税务的印章是不全的,这样的发票是有效的吗?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现在有效的发票应当同时具备发票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和发票专用章。
按8号公告,对纳税人提供的生活服务自1月1日起免征增增值税:我公司为旅游景区,因疫情景响已停业。1月份收入极低,2月份零收入,但1-2月份能源、保洁等进项税额大,1-2月份的免征增值税对企业根本没有任务义务,反而浪费因免征增值税我们的进项税要转出,损失重大。请问:我们能不能1-2月份按正常计征增值税,不享受优惠,到3月份后再选免征增值税。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根据您所述情形,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从三月份开始享受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