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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保险代理人缴税问题

保险代理人缴税问题

 作为保险代理人,如果1月2月未就业,3月发放10万工资 ,缴纳多少税款。若是1月发放10万,应缴纳多少税款,请提供详细缴纳规则及说明。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疫情期间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捐赠的货物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吧?

疫情期间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捐赠的货物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吧?

疫情期间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捐赠的货物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吧?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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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的经纪人汇总发票,能否网上申请开立

证券行业的经纪人汇总发票,能否网上申请开立

 请问证券行业的经纪人汇总发票,能否网上申请开立呢?是否有相关操作指引?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的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另外,如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通过“我要办税-〉事项办理-〉发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模块进行操作。如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通过“我要办税-〉事项办理-〉发票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模块进行操作。此外,有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流程及资料,详细建议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代开”栏目查看相关内容。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受疫情影响,申报税费是否可以延期缴纳?

受疫情影响,申报税费是否可以延期缴纳?

受疫情影响,申报税费是否可以延期缴纳?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资金汇出境外是否需要纳税

资金汇出境外是否需要纳税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国内资金汇出国外,是否需要缴纳税收呢?我们公司的股东是境外的,境外股东公司向境外银行贷款,为担保该笔贷款,境外股东出质股权,而该股权就是境内公司的,若将来汇出该笔股权相应资金,请问是否需要缴纳税款?是国内公司还是境外股东还是境外银行呢?谢谢您!

答复如下: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支付人代扣代缴税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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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一个公司需要准备哪些资料跟流程?

注册一个公司需要准备哪些资料跟流程?

 你好 我是自产自销的中药材种植户 想注册一个公司 都需要怎么做?准备哪些资料?想要具体的流程?

答复如下:
    您需要先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之后,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可以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流程为: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套餐业务】—【新办纳税人业务套餐】。之后,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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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

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

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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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司成立了工会,工会标志怎么修改成“已成立工会”?

如果我司成立了工会,工会标志怎么修改成“已成立工会”?

 如果我司成立了工会,工会标志怎么修改成“已成立工会”?

答复如下:
    工会经费标志的数据来源于市总工会。市总工会每月月底将当月工会标志发生变更的信息发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次月初更新工会标志。因此,企业工会标志发生变更的,税务信息系统次月方可查询到。
如在“标志”认定上有疑义,请向工会部门咨询。
市总工会咨询电话:2661076   2661083(传真) 
  思明区工会-5880951    湖里区工会-5722290
  集美区工会-6063224    海沧区工会-6587307
  同安区工会-7894685    翔安区工会-7889583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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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购防疫物资无偿捐献给政府,进项税抵扣问题

企业采购防疫物资无偿捐献给政府,进项税抵扣问题

企业采购防疫物资无偿捐献给政府,免征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还是做进项税转出?

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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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住宿星际酒店住宿业,适用免税增值税免税收入问题

旅游住宿星际酒店住宿业,适用免税增值税免税收入问题

 1. 我公司为生活服务业下属的星级酒店,提供住宿餐饮服务,新冠疫情期间,看到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发布的8/9/10号公告,其中提到从2020.01.01日开始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优惠,1月份,我们开给客人的发票比较分散,没办法在疫情结束一个月内收回并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那这样子1月份我们就不可以享受这个政策对吗?
2. 同样的情形,我们收回多少专票,红冲之后,重新开具的免税的普票,那我们会同时存在免税的收入和无法收回的开具专票的收入,申报的时候,是否允许存在免税收入和含税收入同时存在?
3. 我公司同时向住店客人提供销售黑色袜子(月收入约300元左右),税率我们定义为13%,这部分收入,为免税还是不能作为免税收入?
4. 我公司同时还有留抵税额,目前已认证的进项税额是大于销项税额的,同时,我们还适用于2019年第20号公告,符合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政策,该政策要求连续不间断的两个季度内,增量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末留抵税额,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要大于50万;目前从2019.10月至2020.3月这六个月期间,我们希望是符合政策,那么问题来了,我们能同时享受增值税免税收入的政策和增量留抵退税的政策吗?
5. 如果执行免税收入的政策,我们是否要将对应的进项税进行转出,从而不得抵扣?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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