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完车辆购置税后发现车辆发票与车辆合格证不符。怎么拿回购买购置税时用掉的那张购税发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因此,发票开具有误需重新开具的情况,需收回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有联次。因缴纳车辆购置税已使用的发票联次,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解决。
我在苏宁2018年购买台洗衣机,现在因质量问题要维修,一个多月没有配件,现在同意给我换机,但要我提供发票,因本人保管不慎,以前开的纸质票已遗失,现在苏宁要求我去登报遗失证明且交200元罚款才给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请问下我们公司9月进口增值税的海关进口缴款书忘记采集申报了,跨月后还能抵扣在9月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1、建筑企业临时雇用农民工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
2、个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所得是否符合《个人所得税法》中生产经营所得中第四条“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按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税?或是劳务报酬所得按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税?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1、企业18年盈利,18年达不到软件企业标准。19符合软件企业标准,19年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软件企业是备案还是留存备查?具体备案的资料或留存备查的资料有哪些?
3、对软著、测试报告的数量是否有要求?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3号公告第三条:“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016年水利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全额上缴耕地占用税。今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税法中第七条第二款中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按现税法,原来多缴的部分能返还吗?如果不能返还,请解释,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您在2016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不能办理退税。
国税发[1999]44号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解读为农林牧渔用地及生产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江苏2001年有明确解释农林牧渔生产用房暂不征收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请问这里的拆迁补偿费除了以货币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是否还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拆迁还房的形式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
原营业税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 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拆迁补偿住房取得方式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