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交了从租房产税想要退税,打12366回复要填A07112退(抵)税申请表,可是我找不到这张表。只找到了A07113和2019版的,请问是要填哪一张呢?
《退(抵)税申请表及填表说明(2019版) 》下载路径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纳税服务 > 下载中心 > 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 > 税款缴纳 退(抵)税申请表及填表说明(2019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2018年,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有限公司签订《EPC总承包合同》,约定“项目建设所需商砼由城投公司【建设单位】统一采购供应”。
请问:上述约定是不是构成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所规定的“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企业教育用地无偿提供给民间非盈利组织性质的学历教育学校办学(负责人为企业法人),是否为企业办学(什么是企业办学)?是否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相应房产与土地的折旧摊销能否税前列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87]财税149号):“纳税单位将房屋借给免税单位使用的,应由纳税单位按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由于税企沟通不畅,造成公司主管税局更改后,我公司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未做个人所得税未做零申报(我公司员工全部为离退休人员,和以前税局沟通后,我们不再需要申报个税和工会经费),税局也没有及时提醒我们,现在税务大厅让我们缴纳未做零申报罚款,我们怎么妥善处理这件事,可以怎么解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请问这里的拆迁补偿费除了以货币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是否还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拆迁还房的形式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
原营业税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 规定:“一、关于拆迁补偿住房取得方式问题
1、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划分标准是什么?是按合同签订时间时的标准还是收到清算通知书时的标准?因为合同签订时间和收到清算通知书的时间不一样,确定普通与非普通的口径也不一致。有何依据?2、福建省南安市的普通住宅标准中,如果面积144以下的两层住宅,户型上有露天,下有车库的两层楼,是否符合普通住宅标准?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为普通住宅。以签订预售合同并办理备案时点确认适用标准。如是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则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从事汽车维修保养服务,维修是修理修配,13%税率,汽车维护保养也是13%吗还是6%,征收品目相应的是什么?
汽车维护保养原则上属于其他生活服务,税率是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七)生活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6.其他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自然人甲拥有贵州省黔西南兴义市**路某某号1栋2层1-60A号住房,房屋由甲的母亲的单位集资建房,该房屋于2002年竣工,房屋所有人为甲的母亲,2010年3月甲以受赠形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现甲拟将该房屋对外转让,由于房屋取得时间太长,加之房屋所有人对原始单据的疏于保管,无法提供取得房屋的相关票据(包括:房屋取得成本、装修费用、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其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可否按(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即: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授权的地市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你好,想咨询一下,我们单位经营范围有道路运输,但那个道路运输许可证还没办下来,我们可以开运费的发票么,或者我们租用别的单位的车,别的单位有道路运输许可证,我们可以开运费的发票么,
自开发票请据实开具即可。若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五、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的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