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司是一家经营了20年的酒店,从18年1月1日起停业整修,对酒店的电梯、空调、消防系统、给排水系统、墙面外立面及室内装修都进行了更新,时间长达两年。我司认为符合房屋大修半年以上,可以享受房产税的减免。当地税务机关认为我司行为不属于房屋大修,请问房屋大修的标准是什么?我司这种情况可以享受房产税的减免吗?
1.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2.需要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2).房屋大修相关证明材料;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互联网平台开展票务代理业务。
第一种合作模式:服务商将自有的旅游产品套餐挂在我们公司的平台上展示,公司利用平台向服务商提供产品宣传、营销服务,为服务商招揽用户去体验服务商的产品。操作流程是这样?用户在公司平台上下单并支付票款,公司客服人员将订单信息提供给服务商,由服务商提供后续的体验服务,公司于服务商按约定的价格结算,公司向服务商收入代理佣金,即用户的订单金额与服务商结算金额之前的差额。这样的业务,增值税适用差额征收吗?客户需要的发票由我们提供?还是服务商提供?怎么处理?
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投资管理公司,以自有地产项目的应收款作为底层资产,上市公司为其担保,去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场内非保本的金融产品,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后,是否需要向地产发行方提供发票,产品发行方,即地产公司,支付给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的支出,如何进行所得税税前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
我是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现在发生一笔临时性咨询业务金额60万,需要给对方开发票,税率是开6%,还是3%,毕竟该笔临时性业务未超过500万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您好,我司收到一张商场开具的机打发票,单位是“批”,后附购物小票,业务员要求其打印从防伪税控系统里开具的销售清单,商场人员拒绝开具理由是没有这这个模块,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请问,商场的机打发票是没有防伪税控系统打印清单的模块吗?问了好多家连锁店也是一样的回答,那凭单位“批”,清单是购物小票的机打发票,可以用来做报销的合法凭证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二、如为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项目种类较多,在同一份发票无法详细列明的,可以汇总开具发票,但必须同时附送《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见附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打印),清单应列明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详细的项目名称、数量、金额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取得汇总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取得《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方可作为入账凭据。三、如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项目种类较多,在同一份发票无法详细列明的,应按上述规定执行。此外,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报销属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和办公楼,企业既有增值税应税项目,也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吗
附件是总局官网上智能咨询的答复的截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企营改增时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及相关附件规定,对老项目采用了一般计税方式,并根据业务实际发生情况取得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进行增值税抵扣时,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全部抵扣,需要按该项目营改增前的销售收入占该项目总收入的比重计算剔除进项税额,并将该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同时计征了相应滞纳金。税务机关依据的文件是财务2016年36号文件第27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13条。企业认为该两条内容针对的是企业同时存在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情况下,不能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适用的条款,而企业情况并非这样。所以现咨询:国家有文件对营改增时企业选用一般计税项目取得的,合法、会规、且能分清是一般计税项目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全部抵扣的文件吗?又是如何计算呢?期待您的答复,非常感谢!
1、财税2018 120号文件说“科技孵化器对孵化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
2、免税项目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免税资格备案之前给孵化对象开的是专票,对方也可以抵扣。 备案了免税资格后,上述业务按照之前的含税金额全额开免税发票,孵化对象不能抵扣了,等于是把孵化对象的利益转移到了孵化器,孵化对象有损失。一般纳税人孵化对象都是接受不了的。
我单位一次性预收20年的地下车位租金10万,该地下车位租赁按租金收入申报房产税(从租)。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租金收入,是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还是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需要明确的计税基础口径,就是因为政策没有解释得很详细我才咨询。请明确回复: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租金收入,是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还是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出租)?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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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