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2021 三月
办税百问

中秋发放月饼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福建省是否有下发过相应的政策规定,如果麻烦提供下文件编号

中秋发放月饼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福建省是否有下发过相应的政策规定,如果麻烦提供下文件编号

例如中秋发放月饼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福建省是否有下发过相应的政策规定,如果麻烦提供下文件编号。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代扣代缴。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增值税免税政策 但有的客户一定要求开专票,如果对部分客户开专票,部分客户开免税,这样做会有什么问题吗?

增值税免税政策  但有的客户一定要求开专票,如果对部分客户开专票,部分客户开免税,这样做会有什么问题吗?

如果享受了增值税免税政策  但有的客户一定要求开专票,如果对部分客户开专票,部分客户开免税,这样做会有什么问题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一公司使用我司一场馆,我司收了管理服务费,并开具了管理服务费的专用发票,后来发现地板被损坏

一公司使用我司一场馆,我司收了管理服务费,并开具了管理服务费的专用发票,后来发现地板被损坏

一公司使用我司一场馆,我司收了管理服务费,并开具了管理服务费的专用发票,后来发现地板被损坏,要收对方1000元的赔偿金,请问这个款项是否能开发票,具体开什么明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本人在解放碑有一处房产准备出售,估值6个亿左右,请问需要交哪些税?税率都是多少?

本人在解放碑有一处房产准备出售,估值6个亿左右,请问需要交哪些税?税率都是多少?

个人买卖住房转让方: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2.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增值税附加: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区 7%  非城区5%  其他1%二、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免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作为政府补助,是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地价款的折让,因此不扣减土地成本;

作为政府补助,是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地价款的折让,因此不扣减土地成本;

请问湖北省对于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以各种名义向房地产开发项目返还资金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是按照以下哪种处理方式处理?

方法一:作为政府补助,是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地价款的折让,因此不扣减土地成本;

方法二:抵减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望赐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5〕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和航空公司发生的改签手续费可以要求其开具发票吗?

和航空公司发生的改签手续费可以要求其开具发票吗?

订了机票然后改签了,发生了一部分手续费,这一部分费用可以要求航空公司开发票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个人承包种植企业100亩养护应纳税种和税率

个人承包种植企业100亩养护应纳税种和税率

我是个人,承包一苗木种植企业100亩苗圃的日常养护,生产物资和工具都是由企业提供,我就是干活的,养护面积100亩,一年结束42000元,每月先发1000块钱生活费,一年结束结算后付清,企业要求我提供发票,请问我需要怎么开发票和缴税?


自然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开发票。该项业务涉及税种如下:

增值税: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20000享受免征,超过全额缴纳,征收率3%。

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确认,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市区:7%,县城、镇:5%,其他:1%;自然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经费是否交纳个税?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经费是否交纳个税?

2018—2019年度合肥市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经费拟资助名单公示


该公告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经费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范围?如果需要交纳个税,是否并入工资薪金一起交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8号规定: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院士的关心和爱护,对依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不属于上述免征范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单位的经营业务需要向国外进口种子种苗 由此产生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政策免除

单位的经营业务需要向国外进口种子种苗 由此产生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政策免除

你好 我单位的经营业务需要向国外进口种子种苗 由此产生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政策免除 然而 因为云南省财政厅实行额度管理 每年额度外的增值税就无法免除 今年国家实行留抵增值税退税政策 我们想知道今年发生的留抵税额超过50万以上的是否可以退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生活服务行业的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行业的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免征增值税

 你好,我们是生活服务行业的一家公司,做教育培训的,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依据税务总局最新的公告,对于疫情期间的生活服务行业免征增值税,那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是不是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若您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的生活服务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那么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32832933033133233333433533633733833934034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