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是按月统计,还是按季度统计?2019年我都是按季度报税,因市场拆迁,跨区所以需要注销,注销手续走到专管员这里,专管员按月统计增值税,如(1.2.3一个季度,1月没开发票,2月开了25万元发票,3月没开发票,按季度报不到30万不交国税,和增值税的减免。)专管员是按我的定税每个月3.6万元,1月没开按3.6万元计税,2月开了25万,3月没开按3.6万元计税,超过了季度30万元,需要补缴增值税。到底是怎么算?
根据您描述的情形,如您按季度缴纳增值税,为定期定额则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缴纳;如您超过核定的数额,则按您实际发生额缴纳增值税。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投资到其他企业的行为,是否属于财税【2018】57号第四条的“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何为财税【2018】57号中的“改制重组”?,因为财税【2018】57及其上位法国发【2014】14号均未对“改制重组”做出明确定义,这种投资入股属于吗?
您好,您可以通过下列文件判断是否属于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及改制重组的情形,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为准。
1、如何区分林木的种植和观赏性作物的种植?如白玉兰、女贞种植,山上有这些树,城市里也很多。
2、树木的育苗为林木的种植,但树木的小苗可以用于城市的绿化,是观赏性作物的种植的吗?如白玉兰、女贞树苗。
3、现在很多苗木公司种植白玉兰树、女贞树、小叶榕树、枫树树苗或树,这些树苗或树都是用于城市绿化。请问是按林木的种植还是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纳税?
一、针对分区林木的种植和观赏性作物的种植的问题,从现行税收政策来看,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为您提供两个与此相关的文件,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
2018年10月考的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要到2019年5月才拿到证,但证上批准日期为2018年10月,2019年在税务系统中录入时提示为不属本年度减征范围,问题是2019年下半年通过的考试,在2019年无法录入,因为没有证书管理号,要到2020年5月才会拿到证,是不是说明考这个证是没办法减征税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第二点第十八条规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您好,麻烦请问下“依法查处的违法收购的烟叶,由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缴纳烟叶税。”中的 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是指什么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
我司为私募股权的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需要核定个税税种,参照财税(2019)8号文,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备案选择20%或5%-35%这2种适用税率税种,1.若我司为非创投合伙企业,是否能参照该文选择备案对应税率的征收方式,若可以需如何备案?;2.若我司为创投合伙企业,由于事先不清楚该规定已于税务核定个税-生产经营所得税适用5%-35%税率税种,可否修改核定为20%税率税种?若可以需如何修改?
1、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六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办理材料:《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2份 具体办理流程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信息报告 > 1.5.9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某单位为非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一个地块委托代建单位开发房地产,开发后整体转让,请问我单位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吗?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该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还适用于以下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达到主管税务机关旧房界定标准后,又将该旧房对外出售的。
我们是房地产企业,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与总包的合同都是营改增之前的,都选简易征收。然后现在我们跟入户门装修单位新签了合同,那装修单位他现在可以选简易征收吗,还是只能选一般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