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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总分公司库房商品调拨的问题

总分公司库房商品调拨的问题

总公司将库存商品分配到同一旗县下的分公司或同一旗县的分公司销售,是否视同销售?总分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委托代销?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代扣个税手续费所需要资料

代扣个税手续费所需要资料

 我徐州市云龙区的单位,已经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系统“退付手续费核对”已确认,请问到服务大厅办理返还手续费,需要带哪些资料?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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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行业增值税税负

建筑工程行业增值税税负

您好,我是江苏盐城市建筑工程企业,近年来行业不如以前景气,请问税务对建筑行业税负有没有硬性规定?比如增值税,缴纳的增值税税负必须不低于3%.

答复如下:

企业发生建筑服务应税行为后正常按税收政策申报纳税即可,若您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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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资产指标是否包含长期股权投资

小微企业资产指标是否包含长期股权投资

请问小微企业资产指标5000万元的范围,是否包含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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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内容开歪了可以吗

发票内容开歪了可以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十八条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压线或错格的,应作废重开。”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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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能否从单独计税的年终奖中扣除?

公益性捐赠能否从单独计税的年终奖中扣除?

 您好,本人选择年终奖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缴纳个税,请问在年终奖发放当月支出的公益性捐赠是否可以从年终奖扣除?扣除限额是年终奖的30%?还是只能从综合所得中扣除?谢谢。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规定:“三、 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四、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五、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 因此,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公告》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公告》第八条规定,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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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代开专票,因信息填写不完整,需要重新开具,是带上四联发票到柜台办理作废重开吗?

本月代开专票,因信息填写不完整,需要重新开具,是带上四联发票到柜台办理作废重开吗?

本月代开专票,因信息填写不完整,需要重新开具,是带上四联发票到柜台办理作废重开吗?重开金额一样是否需要重新扣税,还是已扣税费抵消?(在前埔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代扣专票)


作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材料:(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2)企业公章。(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4)购货方发票已经认证的情况下需要购货方开具“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信息表”(5)柜台填写“改票申请表”或作废发票的书面说明。重新开具的发票金额若是一致的话,不需要再缴税(具体以税务机关操作为准)。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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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认证以后开-2000的信息表及去税务局开《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给我们,我们开红字发票

对方认证以后开-2000的信息表及去税务局开《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给我们,我们开红字发票

假设买8000赠2000,我们销售方开10000的票,让对方认证以后开-2000的信息表及去税务局开《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给我们,我们开红字发票,这样操作是不是才是正确的合法的,这样操作是不是和票折是一样的,不会损害双方的利益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税依据。(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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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延期申报纳税,要求备案

受疫情影响,延期申报纳税,要求备案

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回安徽合肥,导致不能抄税,无法按时申报,现提出延期申报纳税,要求备案。

答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税函〔2020〕14号)明确,纳税人、缴费人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报的,可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进一步延长申报纳税时间,或采取电话、微信等方式告知税务机关确认办理,先预缴后补办手续。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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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49号文芝麻油生产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初加工政策

财税[2008]149号文芝麻油生产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初加工政策

依据财税[2008]149号文植物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免税范围包括:“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8号又对149号文进行了补充,公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 目前在实际执行时,过滤前的芝麻油叫“植物毛油”,税局强调的是过滤后的不是植物毛油,不属于149文 规定的植物毛油,因此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而我司认为48号公告是对149文件的补充,既然包括了过滤这个工序,就说明过滤后的芝麻油可以享受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想请教一下,过滤后的芝麻油是否可以享受初加工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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