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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母公司直接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子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母公司直接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子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问题:根据财税〔2018〕17号,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请问母公司直接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子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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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进行转出比例

免征增值税进行转出比例

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我司取得的上述收派服务收入只是部分收入,我的进项税额该按什么要求转出,转出比例是多少。

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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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企业财务负责人变更?

如何办理企业财务负责人变更?

 公司之前财务负责人离职,需要办理财务负责人变更?

答复如下:
根据纳税服务规范规定: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办理材料: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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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跟个体户可否合并注销

企业跟个体户可否合并注销

请问个体工商户的一般纳税人可以与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纳税人进行合并吗?并注销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回复如下:

目前没有查询到将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和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纳税人合并或者一并注销的相关文件。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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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税控盘输错税务证书密码被锁盘如何解锁

发票税控盘输错税务证书密码被锁盘如何解锁

 发票税控盘输错税务证书密码被锁盘如何解锁?

回复如下:
    如为税控盘的登录密码和证书口令密码输入错误导致锁盘的,请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解锁。
    自2020年2月10日起,全省办税服务厅窗口继续暂停面对面服务,请随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如有变化将第一时间向您告知。特殊情况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请提前预约并做好个人防护。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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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发票认证勾选确认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2020年1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发票认证勾选确认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2020年1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发票认证勾选确认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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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我于2016年9月—2019年7月进行了在职研究生继续教育,学费共计36000元。请问现在还能否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在APP也下载不了。

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因此您能够在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按照每月400元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APP应用软件可以通过应用市场直接搜索进行下载,如您无法正常下载,可以把继续教育的相关资料提交给扣缴义务人。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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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房实有套数是否包括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

家庭住房实有套数是否包括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

在成都购买住房,计算契税时,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请问:家庭住房实有套数是否包括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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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之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无法在税务总局查询到

2019年10月之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无法在税务总局查询到

 您好,我们是贸易公司,想申请首次的出口退税,但是2019年10月1日之后的发票就一直无法在税务总局中查询到,2019年9月份开具的发票是可以查询到的,因2020年4月份之前要报完出口退税,我们非常着急,第一批还没有报成功,请求协助,多谢多谢!如需资料信息查询,烦请联系我,麻烦您了!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一、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如果您确认取得的发票没有任何问题或者确认系统操作没有问题的话,建议您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发票用途或者咨询您的开票系统服务单位咨询确认。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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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如何申请延期缴税款,需提交什么资料?

疫情影响如何申请延期缴税款,需提交什么资料?

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如何申请延期缴税款,需提交什么资料?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的规定,为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现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办理上述业务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延期申报纳税->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栏目查看相关内容。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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