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预缴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包括附表(三、四)),哪个时间节点填制申报表,不需要预缴的月份是否进行零申报?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十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根据《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税总函〔2016〕309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每次转让时填报,也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汇总填报。2.凡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所列内容。4.纳税人在填报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表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等有关资料。
因此,对于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预缴增值税时需要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没有这个月的话需要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之后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您好,请问多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留底到以后年度吗?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2月24号前取得的2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未完成1月份纳税申报前能认证后,如能认证成功后,能在2月24日前申报1月份税款时,作为1月份的进项税额进项抵扣吗?
答复如下:
2月申报期内在未完成申报的情况,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只能查询勾选到1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待1月所属期报表申报完成后方可勾选到2月开具的发票,故2月开具的专用发票无法放在1月所属期申报抵扣。
收到的政府支付补贴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备吗?收到的政府支付补贴怎样进行账务处理?收到的支付拆迁给予的停产损失要交增值税、所得税吗?收到的支付拆迁给予的停产损失怎样进行账务处理?收到的支付拆迁给予的停产损失要向税务机关报备吗?
回复如下:
您需要咨询的涉税问题,需要具体的判断,无法准确的回答。财务处理的问题您按照您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进行处理。请您先参阅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根据人社部《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五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请问企业按该规定比例标准上缴的企业年金是否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还是只能按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定在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5%范围内扣除?
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比例计算扣除。
假如20X1年1月1日买卖双方签署了一个总价15万元3年期的技术服务费合同,按合同约定,合同签订的当月服务提供方立即一次性全额开票、收款,买方要求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1:3年期的技术服务费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就100%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3%),可以吗?如果不可以应该如何处理?
问题2:假设除了这笔外三年没有其他收入,20X1年全额开票,则20X1年度增值税发票的销售收入总额为15万元,企业所得税收入方面15万元分三年确认,即 20X1至20 X3年每年确认5万元。这样20X1至20 X3年三年增值税申报表的销售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均会存在差异,这样没问题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交,是否需要对这部分差异提供什么解释说明?
按照税务总局对保险、证券经纪人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规定,需要扣除一定比例以及展业成本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现在我在一家单位上班、同时担任一家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人,请问,这两种如何进行个税计算呢?从个税APP中查询的收入,因证券经纪人收入较低,证券公司均没有扣除个税,如何与公司合并呢?合并的时候是否需要对经纪人收入进行展业成本扣除呢?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限期补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次日,又就同一笔税款,向纳税人发出限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第二份《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申报”有无法律依据?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第七十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条规定: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十一条 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因此稽查局的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会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如您企业涉及补缴相关税款请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款。
税务稽查局对纳税人检查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限纳税人15日内补缴税款,次日税务稽查局又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纳税人申报补缴的税款,申报应是管理局的职能,税务稽查局有无让纳税人“申报”税款的法定职权?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我有一个小微企业,15年注册的。报过几个月税。后来就不管了也没去注销。现在才知道这种情况违法了。问问如果这种的话需要交多少钱罚款啊?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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