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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政府补助资金用于研发购买材料、设备进项税金是否可以抵扣

政府补助资金用于研发购买材料、设备进项税金是否可以抵扣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资金,全额交了企业所得税,用此资金购买研发用材料、设备,取得增值税专项发票,进项税金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海南二手房交易所缴税费的具体内容及相关文件号

海南二手房交易所缴税费的具体内容及相关文件号

请提供海南二手房交易所缴税费的具体内容及相关文件号。

回复如下:

    如个人购买二手房,会涉及以下税费种:

    1、契税: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疫情卖物资给医院要求开发票,购进时没发票,财务怎么处理?

疫情卖物资给医院要求开发票,购进时没发票,财务怎么处理?

 我们是小规模医疗器械公司,在个人的手上买了5000个口罩,但是我公司全卖给医院,医院要求我们开发票,但我们购进时没有进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账务怎么处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规定: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因此,如果是自然人个人销售货物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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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个人采购的肺炎疫情物资开票问题

向个人采购的肺炎疫情物资开票问题

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个人那里高价采购了几十万的疫情物资,最后销售给医院,医院要发票。但是公司开票后,无采购发票,请问这样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规定: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因此,如果是自然人个人销售货物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个人所得税汇算时社保扣除问题

个人所得税汇算时社保扣除问题

 1-4月份上班,5-6月份因故离职,7-12月份重新就业,其中5-6月社保由个人全部承担(含单位承担部分及个人承担部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个全额承担的社保是否可以扣除?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5-6月份因故离职后自行缴纳的单位承担部分,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比例缴纳,不能够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社保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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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认证进项税发票未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已认证进项税发票未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2019年2月期间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期间已勾选认证但未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填写数据,导致已认证数据与实际抵扣不符,是否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件予以认证抵扣。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企业将自产产品捐赠给红十字会,税收怎么处理?

企业将自产产品捐赠给红十字会,税收怎么处理?

 捐赠的产品成本15元,不含税售价20元,该行为符合公益性捐赠的要求,请问:
1.税务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2.增值税是免税还是不征税?
3.企业所得税扣除时,是扣除成本价15元还是售价20元?(均满足12%的限额要求)
烦请指导,最好给出文件编号,非常感谢!

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新冠肺炎期间企业和个人捐赠可否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新冠肺炎期间企业和个人捐赠可否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尊敬的税务领导:

      针对“新冠”肺炎期间企业和个人捐赠可否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答复如下: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

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

 通过综合所得扣除捐赠的话,如果捐赠当月不能扣尽,是否可以在次月扣除未税前扣除部分?如果不能在次月进行扣除,是否可以通过汇算清缴将未扣除捐赠进行税前扣除?

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四、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五、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一)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三)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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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请问我是2015年办理的个体营业执照,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能否享受此政策?谢谢!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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